我21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每月发生活费,其余年底结清,22年开始每月生活费不能按时发放,年底发放了一部分(拖欠1.5万),23年生活费还是发不出来,到7月份只发了3个月生活费,本人提出离职,谈了下表明了公司只发了3个月生活费,表明自己吃不消了,给公司减负(有录音),离职报告上写的个人原因离职,7月底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随即对公司总额进行了结算,公司会计通过微信给我发了结算单图片,并让我在照片上签字认可,老板承诺离职后按月给我发生活费,剩余年底给我结清(至今未发( ,9月底,我以前中标的项目更换负责人被甲方罚款2万元,我以前和公司劳动合同上有这个条款,如果被甲方罚款归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