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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称述
天燃气公司,2014年4月28号来人将我家出租房(地址:自流井区袜子石5组26号)天燃气表拆走安装了个新表,说是检查我家气表是否合格(并未通知业主本人)。
5月26日天燃气公司来人送来一张原表检测不合格单子和气表更换通知,要求5月29日前交清换表手续费,否则将停气处理。
5月26日,下午到天然气公司找他们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说是我家气表“外观损坏所以要换”,新表价格855元,我要求他们提供新表价格收费依据,他们给我看了这个新气表的公司规定价格为855,没有提供出物价局批准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
本人质疑:
1、天燃气公司员工,没有检测资质,仅凭外观破损就要求我换表,其行为及说法不合规;
2、4月28号来人直接将我家气表拆除,并安装新表。未告知业主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业主所属气表拆除,根据物权法规定,原气表是我出钱购买的,使用权和归属权均是我的,天燃气公司并无任何权利及依据擅自拆除送检,不符合送检规范,我家也从未授权租房者(周国伟)代为处理气表相关事宜;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涉嫌刑事责任。
3、拆换表当天我家人并不在场,也并未同意,天燃然气公司私自将我家原气表拆除,检定机构检定结果通知书上检定日期为5月14日,证书编号:SCMTS140515109077,表示送检日期14日,出结果时间15日,距离我家气表被拆送检近20天,我有理由认为该气表在拆除过程或者其带走后被损坏,导致最终检测不合格。
4、在5月26日天燃气公司提供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只有结论一页,没有检定项目内容,不符合规范,并且结论内容为不合格,而天燃气公司自己出的通知告知我检定气表不合格,已无法修复。与检验机构结论不一致!
5、4月28日天燃气公司出的气表检定通知书登记的表型为G2.5,表号为0017201,户号008487 送检气表止数:9538;在检定机构提供的检定结果通知书上受检的是型号/规格G4,1.5级 出厂编号:0017201;表型号及规格不一致,且在检定机构检定结果通知书上有笔迹“新农村小炒 116576",及另一人笔迹“008487 250m3”这不得不让我怀疑送检的一致性,虽然我们不是专业人员,但检定内容至少应该有送检时间,送检起止数,检验项目及各项指标,检测数值等。
6、天燃气公司要求我家为新表安装交付换表手续费855元,我在网上查到该新表的价格300元,这是以次充好,是强制安装强制消费,并且无物价局提供的价格依据(批文或备案)是违法的无效的!
7、新表未向我家提供国家强制检测报告或检定结论,及相关证明,我无任何依据可以信任该新表的计量;根据《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同时若新表无检测合格证,那么其计量数据无法律效力,天燃气公司无合法计费依据,应自4月28日起至有合法计量数据做依据收费之日才可继续对我家使用的天燃气进行收费,在此期间由于天燃气公司私自拆换表及换用无检测报告的代用表行为导致的损失,应由天燃气公司全额承担。
要求:
1、为践行三个代表思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恳请领导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等相关依据查处天燃气公司的诸多违法行为(已涉及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发改)、公安),请依法在限定时间处罚自贡市天燃气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同时书面通知本人。
2、鉴于我家原气表已经被天燃气公司私自违法拆除,致使我家气表损坏,若天燃气公司认为送错气表导致需重新检测——合格还可使用,检定费用由天燃气公司承担并将气表恢复原状,赔偿车旅费、误工费、资料查询费及精神损失费315元,登报道歉或向我家出具书面道歉信;如原气不需再次检定或再次检定后不能继续使用的,应赔偿我家一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检测报告的新气表,新气表的使用权及归属权均属我家,象征性赔偿车旅费、误工费、资料查询费级精神损失费31.5元,登报道歉或向我家出具书面道歉信。
今天打电话咨询市国税局8237118,发票未填写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收款人,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公章,算不算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等税务法规,得到肯定;随后致电大安区国税局管理科5113622,举报自贡市天燃气公司不按规定填写发票的违法行为,希望依法处罚其违法违规行为!大家收到天燃气公司这样的发票,请致电5113622举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一起来维护,传递正能量!!
同时已针对其强制消费,强买强卖,价格欺诈问题向自贡市12315举报;
目前保留追究其气表价格的物价批文或备案,侵占公众财产的刑事责任。
事情称述
天燃气公司,2014年4月28号来人将我家出租房(地址:自流井区袜子石5组26号)天燃气表拆走安装了个新表,说是检查我家气表是否合格(并未通知业主本人)。
5月26日天燃气公司来人送来一张原表检测不合格单子和气表更换通知,要求5月29日前交清换表手续费,否则将停气处理。
5月26日,下午到天然气公司找他们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说是我家气表“外观损坏所以要换”,新表价格855元,我要求他们提供新表价格收费依据,他们给我看了这个新气表的公司规定价格为855,没有提供出物价局批准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
本人质疑:
1、天燃气公司员工,没有检测资质,仅凭外观破损就要求我换表,其行为及说法不合规;
2、4月28号来人直接将我家气表拆除,并安装新表。未告知业主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业主所属气表拆除,根据物权法规定,原气表是我出钱购买的,使用权和归属权均是我的,天燃气公司并无任何权利及依据擅自拆除送检,不符合送检规范,我家也从未授权租房者(周国伟)代为处理气表相关事宜;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涉嫌刑事责任。
3、拆换表当天我家人并不在场,也并未同意,天燃然气公司私自将我家原气表拆除,检定机构检定结果通知书上检定日期为5月14日,证书编号:SCMTS140515109077,表示送检日期14日,出结果时间15日,距离我家气表被拆送检近20天,我有理由认为该气表在拆除过程或者其带走后被损坏,导致最终检测不合格。
4、在5月26日天燃气公司提供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只有结论一页,没有检定项目内容,不符合规范,并且结论内容为不合格,而天燃气公司自己出的通知告知我检定气表不合格,已无法修复。与检验机构结论不一致!
5、4月28日天燃气公司出的气表检定通知书登记的表型为G2.5,表号为0017201,户号008487 送检气表止数:9538;在检定机构提供的检定结果通知书上受检的是型号/规格G4,1.5级 出厂编号:0017201;表型号及规格不一致,且在检定机构检定结果通知书上有笔迹“新农村小炒 116576",及另一人笔迹“008487 250m3”这不得不让我怀疑送检的一致性,虽然我们不是专业人员,但检定内容至少应该有送检时间,送检起止数,检验项目及各项指标,检测数值等。
6、天燃气公司要求我家为新表安装交付换表手续费855元,我在网上查到该新表的价格300元,这是以次充好,是强制安装强制消费,并且无物价局提供的价格依据(批文或备案)是违法的无效的!
7、新表未向我家提供国家强制检测报告或检定结论,及相关证明,我无任何依据可以信任该新表的计量;根据《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同时若新表无检测合格证,那么其计量数据无法律效力,天燃气公司无合法计费依据,应自4月28日起至有合法计量数据做依据收费之日才可继续对我家使用的天燃气进行收费,在此期间由于天燃气公司私自拆换表及换用无检测报告的代用表行为导致的损失,应由天燃气公司全额承担。
要求:
1、为践行三个代表思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恳请领导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等相关依据查处天燃气公司的诸多违法行为(已涉及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发改)、公安),请依法在限定时间处罚自贡市天燃气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同时书面通知本人。
2、鉴于我家原气表已经被天燃气公司私自违法拆除,致使我家气表损坏,若天燃气公司认为送错气表导致需重新检测——合格还可使用,检定费用由天燃气公司承担并将气表恢复原状,赔偿车旅费、误工费、资料查询费及精神损失费315元,登报道歉或向我家出具书面道歉信;如原气不需再次检定或再次检定后不能继续使用的,应赔偿我家一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检测报告的新气表,新气表的使用权及归属权均属我家,象征性赔偿车旅费、误工费、资料查询费级精神损失费31.5元,登报道歉或向我家出具书面道歉信。
今天打电话咨询市国税局8237118,发票未填写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收款人,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公章,算不算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等税务法规,得到肯定;随后致电大安区国税局管理科5113622,举报自贡市天燃气公司不按规定填写发票的违法行为,希望依法处罚其违法违规行为!大家收到天燃气公司这样的发票,请致电5113622举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一起来维护,传递正能量!!
同时已针对其强制消费,强买强卖,价格欺诈问题向自贡市12315举报;
目前保留追究其气表价格的物价批文或备案,侵占公众财产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