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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评,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_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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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每种商品的交换价值用每种别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表现,可以用这个使用价值的整数,也可以用它的分数。作为交换价值,每种商品同物化在它本身中的劳动时间一样,都是可以分割的。商品与商品的等价关系同它们作为使用价值时在物理上有无可分割性无关,正如各种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相加,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合成一件新商品时发生的实际的形式变换无关一样。
评:
上面的观点,除了“劳动时间”使用不当外,基本可以让人接受。当然把“劳动时间”换成“劳动量”就更好了。
原文:
到此为止,商品是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两方面来考察的,每次考察一面。可是,作为商品,它直接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同时,它只有在同其他商品的关系中才是商品。商品相互间的实际关系是它们的交换过程。这是彼此独立的个人所参加的社会过程,但是他们只是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参加这个过程;他们互为对方的存在,是他们的商品的存在,因此,他们实际上只是作为交换过程的有意识的承担者出现。


45楼2013-04-19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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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商品是使用价值,如小麦、麻布、钻石、机器等等,但是,作为商品,它同时又不是使用价值。如果商品对于它的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就是说直接是满足他自己需要的手段,那它就不是商品。商品对于它的所有者倒是非使用价值,就是说只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或者说只是交换手段;作为交换价值的积极承担者,使用价值变成交换手段。商品对于它的所有者只有作为交换价值才是使用价值。因此,它还得变成使用价值,首先变成别人的使用价值。由于商品对它自己的所有者不是使用价值,所以它对别种商品的所有者是使用价值。不然,他的劳动就是无用的劳动,从而劳动的结果就不是商品。另一方面,商品必须变成它的所有者本人的使用价值,因为他的生活资料是在它之外,在别人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中。为了变成使用价值,商品就得面对一种特殊的需要,成为满足这种需要的对象。因此,商品的使用价值之变成使用价值,是在它们全面地变换位置、从把它们当作交换手段的人的手中转到把它们当作使用对象的人的手中的时候。只有通过商品的这种全面的转移,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才变成有用劳动。商品在它们彼此作为使用价值而发生的这个过程中的关系中并没有取得任何新的经济上的形式规定性。相反,那种使它们具有商品特征的形式规定性却消失了。例如,面包从面包师手中转到消费者手中,并不改变它作为面包的存在。相反,只有消费者才把它当作使用价值、当作这种一定的食品,而在面包师手中,它本来是一种经济关系的承担者,一个既可感觉又超感觉的物。因此,商品在它变成使用价值的过程中所经历的唯一的形式变换,就是抛弃了它的形式存在——对它自己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而对它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商品要变成使用价值,就要全面转移,进入交换过程,但是它为交换的存在就是它作为交换价值的存在。因此,它要实现为使用价值,就必须实现为交换价值。个别商品从使用价值的观点看来原来表现为独立的物,作为交换价值却一开始就是在它同一切其他商品的关系中被考察的。


    47楼2013-04-19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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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马克思在这里忽视了一般性质的“继承”、慈善性质的“施舍”、卑劣性质的“偷窃、抢劫”,这些行为实现了商品所有者的转换,并没有改变商品“使用价值”的性质,而且,通过这些行为得到的商品,不一定就是消费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可以用于交换。就是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包括商品的交换价值。正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使得个体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继承”“施舍”“偷窃、抢劫”则不能实现劳动性质的转变。


      48楼2013-04-19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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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马克思在这里忽视了一般性质的“继承”、慈善性质的“施舍”、卑劣性质的“偷窃、抢劫”,这些行为实现了商品所有者的转换,并没有改变商品“使用价值”的性质,而且,通过这些行为得到的商品,不一定就是消费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可以用于交换。就是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包括商品的交换价值。正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使得个体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继承”“施舍”“偷窃、抢劫”则不能实现劳动性质的转变。


        49楼2013-04-1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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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但是,这种关系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想像的关系。它只是在交换过程中才成为现实。另一方面,商品固然是交换价值,因为在商品上面支出过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因而它是物化劳动时间。但是就它的直接形式来说,它只是具有特殊内容的物化的个人的劳动时间,而不是一般劳动时间。因此,它不直接就是交换价值,而是先要变成交换价值。首先,只有当它代表着具有一定用途的、一个使用价值的劳动时间的时候,它才能是一般劳动时间的化身。这是一个物质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才被认为是一般社会劳动时间。因此,如果说商品只有在实现为交换价值时才能变成使用价值,那末另一方面,商品只有在它的转移中证实为使用价值时才能实现为交换价值。一种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只能转移给把它看作使用价值即特殊需要的对象的人。另一方面,它只有同另一种商品对换才被转移,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站在这另一种商品的所有者的一方,那末同样,这个所有者也只有当他把自己的商品同那种以这一商品为对象的特殊需要接触时才能把它转移,即把它实现。因此,当商品作为使用价值而全面转移时,它们按照它们的物质差别,作为以自己的特殊属性来满足特殊需要的特殊物而相互发生关系。但是,作为这种单纯的使用价值,它们彼此是漠不相干的存在,更恰当些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作为使用价值,它们只有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才能被交换。但是,它们所以可以交换,只因为它们是等价物,而它们所以是等价物,只因为它们是等量的物化劳动时间,于是它们作为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从而它们同特殊需要的关系,都无需考虑了。一个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发生作用,倒是在于它作为等价物去任意替换一定量的任何别的商品,而不问自己对别的商品所有者是不是使用价值。但是,对于别的商品所有者来说,它只有对他是使用价值的时候才成为商品,而对它自己的所有者来说,它只有对别的商品所有者是商品的时候才成为交换价值。因此,同一关系既应该是商品和商品作为质上相同而只在量上不同的量和量之间的关系,是它们作为一般劳动时间的化身而相等的关系,同时又应该是商品和商品作为质上不同的物、作为满足特殊需要的各种特殊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简言之,作为各种实际使用价值而相异的关系。但是这种相等和相异是相互排斥的。所以,这里不仅因为一个问题的解决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前提而出现一个恶性循环,而且因为一个条件的实现同另一个与它对立的条件的实现直接结合而出现一个相互矛盾的要求的总体。
          评:
          依然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量”的问题。这种问题后面略去评说。


          50楼2013-04-19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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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商品的交换过程,应该既是这些矛盾的展开,又是这些矛盾的解决,可是这些矛盾在交换过程中不能通过这种简单的方式表现出来。上面我们只看到,商品本身怎样彼此作为使用价值发生关系,就是说,商品怎样作为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内部出现。交换价值则相反,正像我们以上所考察的那样,它只存在于我们的抽象中,或者不妨说只存在于个别商品所有者的抽象中,对于个别商品所有者来说,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放在仓库里,作为交换价值放在心上。但是在交换过程内部,商品本身不仅要彼此作为使用价值存在,而且要彼此作为交换价值存在,并且它们的这种存在应该表现为它们自己的相互关系。我们首先遇到的困难是:商品要表现为交换价值,表现为物化劳动,就要先作为使用价值来转移,交给别人,而它们要作为使用价值来转移,反过来又以它们作为交换价值的存在为前提。但是假定这个困难已经解决了。假定商品已经摆脱了它的特殊使用价值,通过使用价值的转移已经实现了那个物质条件,即成为社会有用劳动而不是个人为自己进行的特殊劳动。这样,它在交换过程中对其他商品就应该变成交换价值,一般等价物、物化一般劳动时间,因而不再是具有一种特殊使用价值的有限作用,而是取得一种直接用一切使用价值作自己的等价物来表现自己的能力。但是,每一个商品都是这样一个商品:它应当像这样通过自己特殊使用价值的转移而表现为一般劳动时间的直接化身。但是另一方面,在交换过程中彼此对立着的只是特殊商品,只是体现在特殊使用价值中的私人劳动。一般劳动时间本身是一个抽象,这个抽象本身对于商品来说是不存在的。


            51楼2013-04-19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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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价值方程组中,(1)式可以表示为特殊劳动质量,(2)式表示为一般劳动量。价值方程组是特殊劳动与一般劳动的统一,是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统一,是消费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马克思无法理解这种统一。人们也不应该苛求古人。


              52楼2013-04-19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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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我们研究一下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借以得到实际表现的等式的总和,例如:
                1码麻布=2磅咖啡
                1码麻布=1/2磅茶叶
                1码麻布=8磅面包或其他等等
                这些等式只表示在1码麻布、2磅咖啡、1/2磅茶叶等等中物化着等量的一般社会劳动时间。但是,事实上,只有当这些特殊使用价值按照它们包含的劳动时间的长短的比例实际上彼此交换的时候,表现在这些使用价值上的个人劳动,才变成一般劳动,并且以这个一般劳动的形式变成社会劳动。社会劳动时间可以说只是潜伏在这些商品中,只是在它们的交换过程中才显露出来。在这里,出发点不是作为共同劳动的个人劳动,相反地是私人的特殊劳动,这种劳动只有在交换过程中扬弃了自己原有性质后才证明为一般社会劳动。因此,一般社会劳动不是现成的前提,而是变成的结果。这样就产生了新的困难,一方面,商品必须作为物化一般劳动时间进入交换过程,另一方面,个人劳动时间作为一般劳动时间的物化,本身又只是交换过程的产物。
                评:
                有些劳动是无法物化的。马克思忽视了对这种性质劳动的分析。


                53楼2013-04-19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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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每个商品要通过它的使用价值的转移,即它的原来存在的转移,取得它作为交换价值的相应的存在。因此,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必须使它的存在两重化。另一方面,它的作为交换价值的第二存在本身也只能是另一种商品,因为在交换过程中对立着的只是商品。怎样把一种特殊商品直接表现为物化一般劳动时间呢?换句话说,也就是怎样使物化在一种特殊商品中的个人劳动时间直接具有一般性这种性质呢?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实际表现,即每个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实际表现,是一个无限多的等式的总和,如:
                  1码麻布=2磅咖啡
                  1码麻布=1/2磅茶叶
                  1码麻布=8磅面包
                  1码麻布=1/6码棉布
                  1码麻布=其他等等
                  当商品只是被想像为一定量物化一般劳动时间的时候,上述表现是理论上的东西。只要把上面的等式系列倒置过来,一个特殊商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存在就从单纯的抽象变为交换过程本身的社会结果。例如:
                  2磅咖啡=1码麻布
                  1/2磅茶叶=1码麻布
                  8磅面包=1码麻布
                  1/6码棉布=1码麻布
                  既然咖啡、茶叶、面包、棉布,总之一切商品都把它们本身包含的劳动时间在麻布上表示出来,麻布的交换价值就反过来在作为它自己的等价物的一切其他商品上展示出来,物化在麻布本身中的劳动时间就直接变成在一切其他商品的不同量上均等地表现出来的一般劳动时间。这里,麻布由于一切其他商品对它的全面行动,变成了一般等价物。作为交换价值,每种商品都曾成为一切其他商品的价值尺度。这里则相反,由于一切商品都用一种特殊商品来衡量它们的交换价值,这种分离出来的商品就变成交换价值的最适当的存在,交换价值的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存在。另一方面,每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借以表现的无限系列或无限多的等式,紧缩成单独一个只有两个项的等式。2磅咖啡=1码麻布现在是咖啡的交换价值的充分的表现,因为1码麻布在这种表现中直接表现为一定量的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等价物。因而,现在在交换过程内部,各种商品以麻布的形式彼此作为交换价值存在或出现。原先,一切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只当作不同量的物化一般劳动时间彼此发生关系,现在,这一点表现为:它们作为交换价值只代表不同量的同种物品即麻布。因而,一般劳动时间又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物,一种站在一切其他商品之旁和之外的商品。但同时,一个商品对另一个商品表现为交换价值的那个等式,如2磅咖啡=1码麻布,是一个尚待实现的等式。商品只有通过它作为使用价值的转移(这要看它能否在交换过程中证明自己是满足某种需要的对象),才真正从它作为咖啡的存在转化为它作为麻布的存在,从而取得一般等价物的形式,对一切其他商品真正变成交换价值。反之,由于一切商品通过它们作为使用价值的转移而转化为麻布,麻布就变成一切其他商品的转化存在,并且麻布只有作为一切其他商品向它转化的结果,才直接变成一般劳动时间的化身,也就是个人劳动全面转移、扬弃的产物。如果说,商品为了彼此表现为交换价值而把它们的存在这样地二重化了,那末,作为一般等价物分离出来的商品也把它的使用价值二重化了。这个分离出来的商品除了它作为特殊商品所具有的特殊使用价值以外,还获得了一种一般使用价值。它的这种使用价值本身是形式规定性,就是说,是从它在交换过程中由于其他商品对它的全面行动所起的特殊作用产生的。作为一种满足特殊需要的对象,每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不同人的手中有不同的价值,例如,在转让者的手中是一种价值,而在获得者手中是另一种价值。作为一般等价物分离出来的商品,现在是满足从交换过程本身产生出来的一般需要的对象,它对每个人都有同样的使用价值,即成为交换价值的承担者,成为一般交换手段。于是,在这个商品上解决了商品本身所包含的矛盾:它既要作特殊使用价值,同时又要作一般等价物,因而作每个人的使用价值、一般使用价值。所以,如果一切其他商品现在首先把自己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这个分离出来的商品的观念上的、尚待实现的等式,那末,就这种分离出来的商品来说,虽然它的使用价值是实际存在的,但在过程本身中却表现为单纯的形式存在,它还需要通过转化为真正的使用价值才得到实现。原先,商品表现为商品一般,表现为物化在一种特殊使用价值中的一般劳动时间。在交换过程中,一切商品都同作为商品一般的那个分离出来的商品发生关系,都同作为一般劳动时间在一种特殊使用价值中的存在的那种商品发生关系。因此,它们作为特殊商品同一个作为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对立起来。这样一来,商品所有者相互把他们的劳动作为一般社会劳动来对待的关系,就表现为他们把他们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来对待的关系,而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彼此作为交换价值相互对待的关系,就表现为它们把一种特殊商品作为它们交换价值的最适当的表现的全面关系,这反过来又表现为这种特殊商品同其他一切商品的特殊关系,因而表现为一个物品的一定的仿佛是天生的社会性质。这样地代表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最适当的存在的特殊商品,或者说,作为一种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的商品交换价值,就是货币。它是商品在交换过程本身中形成的商品交换价值的结晶。因此,如果说商品在交换过程内部只有解脱了一切形式规定性,以直接的物质形态彼此发生关系,才变成互为使用价值,那末,它们为了彼此表现为交换价值就必须采取新的形式规定性,必须发展成货币。货币不是符号,正如一个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存在不是符号一样。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表现为一个存在于个人之外的物,这些个人在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定关系表现为一个物品的特殊属性,这种颠倒,这种不是想像的而是平凡实在的神秘化,是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的一切社会形式的特点。在货币上,它不过比在商品上表现得更加夺目而已。


                  54楼2013-04-19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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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把一种特殊商品直接表现为物化一般劳动时间呢?这原本很简单。马克思却不厌其烦地提出了一个“一个无限多的等式的总和”,虽然拙劣,却成功地完成将“劳动时间”当做“劳动量”来充当交换价值的一般等价物的逻辑推导。但是,马克思并没有真正理解为什么只有劳动量可以用来充当交换价值的一般等价物。这是因为除了劳动量,一切财富都是身外之物,只有劳动量作为财富与人同在,并且可以付出。
                    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货币”的概念。
                    什么是货币呢?


                    55楼2013-04-19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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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就是钱,容易分割和贮藏,并且分割和贮藏期间,不会变质,因此是一般财富的代表,是人们首选的贮藏财富。贮藏财富与货币的区别,在于货币是人们的信用作为财富的媒介,即具有价值尺度的意义(或价值)。


                      57楼2013-04-19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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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直接的物物交换这个交换过程的原始形式,与其说表示商品开始转化为货币,不如说表示使用价值开始转化为商品。交换价值还没有取得独立的形式,它还直接和使用价值结合在一起。这表现在两方面。生产本身,就它的整个结构来说,是为了使用价值,而不是为了交换价值,因此,在这里,只有当使用价值超过消费需要量时,它才不再是使用价值而变成交换手段,变成商品。另一方面,使用价值尽管两极分化了,但只是在直接使用价值的界限之内变成商品,因此,商品所有者交换的商品必须对双方是使用价值,而每一商品必须对它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实际上,商品交换过程最初不是在原始公社内部出现的,而是在它的尽头,在它的边界上,在它和其他公社接触的少数地点出现的。这里开始了物物交换,由此浸入公社内部,对它起着瓦解作用。因而,在不同公社间的物物交换中变成商品的那些特殊使用价值,如奴隶、牲畜、金属,通常成为公社本身内部的最早的货币。我们说过,一种商品的等价物的系列愈长,或者它的交换范围愈大,这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就愈在较高的程度上作为交换价值表现出来。因此,物物交换的逐步扩大,交换次数的增加,进入物物交换的商品种类的增多,发展了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促进了货币的形成,从而对物物交换起着瓦解的作用。经济学家惯于从扩展了的物物交换所遇到的外部困难中去寻求货币的起源,却忘记了这些困难是从交换价值的发展、因而是从作为一般劳动的社会劳动的发展产生出来的。举例来说: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应当可以任意分割,作为使用价值却不能任意分割。或者,甲的商品对于乙是使用价值,而乙的商品对于甲却不是使用价值。或者,商品所有者对于他们拿来互相交换的商品有需要,但这些商品是不能分割的商品,在价值比例上也不相等。换句话说,经济学家在借口考察简单的物物交换时,看到了作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直接统一体的商品存在所包含的矛盾的某些方面。另一方面,他们始终坚持物物交换是商品交换过程的最适当形式,只是在技术上有某些不方便,而货币是为了消除这些不方便被巧妙地设计出来的手段。从这个非常肤浅的观点出发,有位机智的英国经济学家说得对:货币只是一种物质工具,如同船舶或者蒸汽机一样,它不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因而不是经济范畴。因此,把货币放在政治经济学中来研究是弄错了,政治经济学同工艺学事实上是毫无共同之处的。


                        58楼2013-04-19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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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财富的价值就在于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当财富的供给量超过消费自己的需求量时,就会贬值,但是,他人的需求又可以使其升值。他人的需求构成了生产的社会性,个人需求是劳动生产的自然性。
                          原文:
                          在商品世界中,发达的分工是作为前提存在的,或者更正确地说,这种分工直接表现在使用价值的多种多样上,这些使用价值作为特殊商品彼此对立并包含着同样多种多样的劳动方式。分工作为一切特殊的生产活动方式的总体,是从物质方面、作为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来考察的社会劳动的总体形式。但是,从商品的角度以及从交换过程内部来看,分工本身只在它的结果、在商品本身的特殊性上存在。
                          评:
                          人们的需求是无限的,而生产是有限的。分工合作生产是提高生产率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求。分工的基础是劳动成果如何分配。分配原则是分工劳动的激励机制。分配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合理分配,二是合情分配。初次分配是按照劳动成果中包含的人们投入劳动资本量的贡献大小,进行平均分配。劳动资本量包含一般劳动量,但不是一般劳动量。劳动资本量由一般劳动量、特殊劳动质量和劳动资料价值量构成。因此,合理分配的原则既不是所谓的“按劳分配”,也不是“按资分配”,可以称之为“修正的按劳分配原则”。合理分配的权力主体是民主。
                          合情分配是按照人们的消费需求量,分配权力主体进行的分配,即“按需分配”。一般是人们家庭、组织内部的分配,与分工生产无关。合情分配的权力主体是专制。


                          59楼2013-04-19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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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商品交换是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物质变换即私人特殊产品的交换,同时也就是个人在这个物质变换中所发生的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生。商品彼此间在过程中的关系结晶为一般等价物的种种规定,因而,交换过程同时就是货币的形成过程。表现为种种过程连续进行的这个过程的整体,就是流通。


                            60楼2013-04-19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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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交换的本质就是社会生产的自然分工。这种分工的激励机制是利润。人为分工合作是以自然分工为基础的。


                              61楼2013-04-19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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