吧主你好,我2021年10月入职了一个公司,入职时签了一个协议,签了一个入职登记表。入职登记表有提到协议。
协议上的。入职时间自2021年10月到2022年10月,其中,试用期一个月。(没有社保信息,职业危害,公司地址,工作地点),属于不完整的合同。在2022年4月签了个正规的劳动合同(群体签订),但不包含之前的工作日期。合同期限为2022年4月到2023年5月。而且我录音了,人事经理以合同是劳动局拿来的,不签月底可能导致发不了工资,忽悠我们签空白合同。我自己填了合同期限,2022年4月到2022年5月。他拿回去把2022年改成2023年了。
请问那之前是不是属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范筹?
请问第二次签的这个正规劳动合同是不是不成立,因为采用了欺诈,威胁。如果第二次的合同不成立,那第一次的协议书是不是成立?还是说二次都不成立,第二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就算否定了第一次协议不算劳动合同。第二次是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采用威胁,欺诈致使补订劳动不成立。故一直属于未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