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0年9月10日入职一家门店,半年时间底薪从3000涨到了3500,但是他们没有工资条每次都是店长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也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一直到2021年10月22日开始恶意降薪到2300,同一时间开始补签劳动合同,对于恶意降薪行为并不认可,但是老板一直画大饼最终还是签下了,合同里有写要缴纳社保但是仍未缴纳社保,2022年一月公司开分店,调到了第二个门店上班,直到2022年4月底因为工资太低提交离职书,后续和公司谈判以最初未降薪前的3500工资又留在了门店,直到现在公司发的薪资仍旧是2300,我可以以公司不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申请劳动仲裁吗?补签合同之前的工作年限可以主张2N赔偿金吗?可以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是2020至今还是11个月?可以申请补缴2020年入职以来至今的社保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