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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讨论』如果没有叶紫淇的照片和录音,能否定叶龙恩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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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1楼2020-02-22 16:36回复
    证据如下:
    1.蓝和培死亡的车上有一部手机、和手机卡,机主为叶龙恩已故亡妻黄淑珍
    2.蓝何培和铁荣光生前使用的电话卡中同有一个联系号码,持有者为叶龙恩已故亡妻黄淑珍
    3.周游中毒身亡, 有毒物质购买者确认为叶龙恩
    4.蓝何培中毒身亡的氰化物,确认购买者为叶龙恩
    5.邱炳森转账到海力发公司(苏敏的账户)钱财都转入至海森岛矿业开发公司(法人代表为叶龙恩情人)
    6.海森是叶龙恩笔名已确认,海森岛归叶龙恩所有(已通过护照确认)(岛屿、高档游艇俱乐部都有他的信息)
    7.叶龙恩游艇内仓缴获1680万人民币,其中1万元连号人民币确认为叶龙恩本人提取
    8.铁力证供:叶龙恩(海森)通过高档游艇俱乐部通话至马刀指示其杀害马立行妻子林萍
    9.2002年江东大学地质系林教授将有色金属开发科研成果承报至时任副市长的叶龙恩
    10.公安部门海外调查叶龙恩已生子,用一笔来历不明金额购买有色金属岛并取名为海森岛,世华公司集资诈骗案30%利润资金继续经苏敏账户转入海外海森岛矿业开发公司(法人代表为叶龙恩情人)
    11.大数据穿连信息行程证据链,证实叶龙恩具备作案动机,作案可能性。
    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普通法的法制模式是承认规则的客观性。也就是大多数人不成文的做法。习惯、对错、黑白,是普通法法律的基础。一个行为意义如此,不仅是一个正常的推理和估计,是来自普通法的基础,是大多数人的做法。从叶龙恩02年担任副市长后收获有色金属的渠道到破格提标蓝何培担任江东商行行长和给铁荣光提供大量的工程建设,到邱炳森拥有海外有色金属渠道的集资诈骗案和贯穿全局的已故主人不明号码信息,再到2位事件有关人员的中毒死亡有毒物质的购买,整条证据链显示,叶龙恩就是这15年间非法资金来往和几桩命案的策划者和直接行使者。
    在法庭上叶龙恩强词夺理表示:
    1.蓝何培可能服毒自杀,
    2.只承认1万块钱连号人民币是自己,剩余1679万人民币与其无关
    3.表示数据不是证据,以上均为间接证据,只是用推理定罪。
    但是从叶龙恩任江东市副市长后的所有动作,通过以上证据,在正常合理的情况之下,绝对是足够形成一系列证据证明他有罪。叶龙恩反驳所有证据为假设性的意义,其实是无力的推搪,包括揣测蓝何培可能双料服毒自杀,这些荒谬的论断完全是异于常人理解的假象,是企图推翻事实的真相。在叶龙恩的立场处境,要否定大众,正常合乎情理的推断,这么做其实可以说很合理。不过,我们必须要强调,凭以上证据链和基于普通法法例的基础而作出的专业判断,被告叶龙恩以上的陈列现金、手机卡、海森岛、服毒药品、海外账户的种种行为和证物所构成上述一系列犯罪事实,这个绝对是接近事实的正确判断。




    IP属地:湖北6楼2020-02-23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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