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赏(偿)及有它责(债),贫窭毋(无)以赏(偿)者①,稍减其秩、月食以赏(偿)之②,弗得居;其免殹(也),令以律居之。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③,令与其稗官分④,如其事⑤。吏坐官以负赏(偿),未而死⑥,及有罪以收⑦,抉出其分⑧。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负责(债)⑨,牧将公畜生而杀、亡之,未赏(偿)及居之未备而死,皆出之,毋责妻、同居⑩。 金布
【注释】
①贫窭,穷困。
②稍,逐渐。
③官,《家语·礼运》注:“职分也。”此处指官吏所管理的物资。
④稗官,属下的小官,《汉书·艺文志》注:“稗官,小官。”
⑤如其事,意当为按照各人所应负的责任。
⑥未,指尚未分摊。
⑦收,《说文》:“捕也。”
⑧抉,《说文》:“挑也。”出,《吕氏春秋·达郁》注:“罢。”抉出,意为单独免去所应分担的一份。
⑨恒作,当指为官府经营手工业,参下《关市》注②关于作务的解释。
⑩同居,秦简《法律答问》:“何为同居?户为同居。”《汉书·惠帝纪》注:“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
【译文】
机构的啬夫免职,以后又任啬夫,由于前任时有罪应缴钱财赔偿,以及有其他债务,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不得令他居作;如已免职,则应依法令他居作。机构的啬夫免职,点验其所管物资而有不足数情形,应令他和他属下的小官按各自所负责任分担。吏由于官的罪责而负欠,尚未分担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丢失,尚未偿还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责令其妻和同居者赔偿。
【注释】
①贫窭,穷困。
②稍,逐渐。
③官,《家语·礼运》注:“职分也。”此处指官吏所管理的物资。
④稗官,属下的小官,《汉书·艺文志》注:“稗官,小官。”
⑤如其事,意当为按照各人所应负的责任。
⑥未,指尚未分摊。
⑦收,《说文》:“捕也。”
⑧抉,《说文》:“挑也。”出,《吕氏春秋·达郁》注:“罢。”抉出,意为单独免去所应分担的一份。
⑨恒作,当指为官府经营手工业,参下《关市》注②关于作务的解释。
⑩同居,秦简《法律答问》:“何为同居?户为同居。”《汉书·惠帝纪》注:“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
【译文】
机构的啬夫免职,以后又任啬夫,由于前任时有罪应缴钱财赔偿,以及有其他债务,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不得令他居作;如已免职,则应依法令他居作。机构的啬夫免职,点验其所管物资而有不足数情形,应令他和他属下的小官按各自所负责任分担。吏由于官的罪责而负欠,尚未分担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丢失,尚未偿还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责令其妻和同居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