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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烂尾楼”购房者可解除合同不再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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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停工、交房无期,买房人却还要继续供楼?”
——这一被无数烂尾楼业主诟病的困局,终于迎来破冰时刻。
202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公司案”正式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并明确裁判规则:商品房建设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其可在同一诉讼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上述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该案被视为“烂尾楼风险全移转”的里程碑式判例,对湖北乃至全国同类纠纷均具强制参照效力。以下是归纳后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与裁判要旨,供大家速览。
基本案情
购房人陆某、张某千于2021年12月22日与融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并支付定金2万元,12月31日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约定以总价118.368万元购买某小区8幢***室,首付款43.368万元,余款75万元由融某置业公司指定向某银行盐城分行按揭贷款。2022年2月21日,三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银行于3月23日发放贷款。陆某、张某千已付首付款43.368万元,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至2024年3月26日共19.043万余元。合同约定的2023年12月30日交房期限届满后,项目停工,房屋无法交付,逾期超过4个月。
陆某、张某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陆某、张某千与被告融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以及原告陆某、张某千与被告某银行盐城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融某置业公司返还某银行盐城分行剩余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陆某、张某千不承担返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责任;3.被告融某置业公司返还原告陆某、张某千首付款433680元及利息;4.被告融某置业公司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违约金11836.8元;5.被告融某置业公司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已还银行贷款及利息190430.39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于2024年5月30日解除;二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 2024年5月30日解除;三、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银行盐城分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四、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购房首付款433680元及利息;五、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已还2022年4月20日至2024年3月26日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190427.08元;六、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违约金11836.8元;七、驳回原告陆某、张某千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银行盐城分行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二是案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否一并解除;
一、关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建设工程长时间停工,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短期内无交付房屋可能性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融某置业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陆某、张某千交付房屋,但该房屋于2024年4月15日诉讼发生时尚未建成交付,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工程已经长时间停工,在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陆某、张某千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房屋认购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关于案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否一并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据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系相互独立但又紧密联系,两份合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商品房买卖交易整体。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合同目的不复存在,此时继续要求购房人履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对购房人不公平。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往往相伴而生,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根据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纳入同一案件中予以解决本案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一并解除,故对陆某、张某千主张解除与某银行盐城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7-14 10:03回复
    为正規法院叫好!不叫好的是大同阳高法院!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5-07-1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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