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9) 该报价包括针对特定品牌的两种替代价格承诺:选项A,MIP对应于IP期间为吉利集团确定的CIF价格的所有相关PCN。选项B同样基于为吉利集团调查中确定的补贴率添加到CIF价格的水平。其余承诺在两种提议的承诺变体中相似。
(1380) 提议将承诺的适用期限限制为26个月和一定数量。
(1381) 委员会观察到,提议的MIP与调查期间确定的价格相同,因此没有消除补贴的损害影响。
(1382) 接下来,委员会分析了选项B,其中MIP在CIF水平上增加了为吉利集团确定的补贴率。然而,选项A和选项B都包括了由于电池价格下降导致的CIF价值向下调整。此外,提议包括MIP的指数化,基于电池价格,这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因为剩余的大量生产成本不仅容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而且缺乏可靠的基准和有效的监控工具。委员会进一步得出结论,由于已经在本条例第(1375) - (1376)段中提到的原因,承诺不适当。
(1383) 此外,报价包含一项提议,不是对每笔单独的销售交易进行MIP符合性评估,而是对每季度的平均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在一个PCN内有不同价格范围的各种型号。这种机制将允许出口生产商向联盟出口一些低于MIP的产品和一些高于MIP的产品,这与MIP和承诺的主要目标相悖,即提高价格以消除补贴的损害影响。提议的机制不仅带来了交叉补偿的风险,甚至将其合法化。
(1384) 此外,出口生产商所属的吉利集团没有与委员会充分合作(见本条例第3.3.3节),因此,在本条例第(1371)段中已经提到的发现同样适用。
(1385)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Polestar提交的报价不适当且不切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