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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高律所:工作请假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退,可以拿到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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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工作期间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但生活中难免有突发事件,所以劳动者有事需要请假是非常普遍的。
小明因父亲病重向单位请假三天回去探病,在探病途中得知父亲病重身亡后,为回家办理后事又多请了五天假。
但因第二次请假未及时得到审批,事后用人单位,以公司制度规定缺勤三天视为旷工,需解除劳务合同为由,辞退小明。那么小明请假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可以拿到赔偿金吗?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小明八天的事假中,有三天是经请假获得审批的,扣除三天的丧假后,实际缺勤时间为二天,未达到公司旷工认定标准,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件中,公司不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是不当的。也希望更多的企业能明白,只有真正关怀员工、让员工有幸福感的企业,才能走的更高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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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吉林1楼2024-05-08 14:1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