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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举报书”已写,待直接发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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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微信“最高院”申请部分,已向上海高院提交;
鉴于诉已浦东、一中、高院历史,以及12309等无效通道,书面仅使用12月27日抗诉申请书一文。
今“抗诉举报书”电子版已毕,待高院拒绝后,直接最高院;
内容见LX


IP属地:上海1楼2024-04-14 17:47回复
    书写人:。。。
    抗诉被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美益甜贸易商行
    追加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举报对象:(2023)沪01民终1334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 任明艳。
    (2023)沪民申426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 傅伟芬。


    IP属地:上海2楼2024-04-14 17:49
    回复
      申请事项:
      对(2023)沪01民终13348号枉法裁判,依法提起抗诉举报。
      抗诉请求1:
      同前诉意,追加“淘宝”为被告(当事人),取证报备规则、支持不发货之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问题
      ——即判定两者为“美益甜”虚假表示,不具法律效力,前者亦不具备疫情证明力。
      抗诉请求1:
      判决被告“美益甜”欺诈成立:1、订单数量欺诈,诱使下单。2、谎称疫情,拒绝发货。


      IP属地:上海3楼2024-04-14 17:49
      收起回复
        抗诉理由:
        1、前诉判决中,除一审事实部分外,刻意回避数量欺诈问题。
        2、一审扭曲解释文案,称“因疫情原因,发货时间不确定,双方皆知晓”,且该文案为报备产生(见3、)。
        3、已举证,报备为无需提供凭证、仅签署承诺书等相关第三方记录。
        4-1、已举证,聊天记录、投诉描述等中,被告“美益甜”于诉前所称疫情为发货地、店铺因素。
        4-2、被告“美益甜”于一审改口称收货地疫情,并始终未提供任何疫情凭证。
        4-3、已举证,12月25日~1月11日期间,卖家活动、在售、发货记录,与4-1、相悖。
        5-1、二审时已对上述举证,申请调查取证、证人传唤等法律程序。
        5-2、包括要求被告“美益甜”展示承诺书内容、报备中的(不利)凭证,“淘宝”因受“美益甜”欺诈而行使撤销权。
        5-3、以上举证、程序,皆被二审审判组织,以“无关联性”违法拒绝。
        6、同前诉认定欺诈之法律引援: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
        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第8款,结合第16条第2节,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IP属地:上海4楼2024-04-14 17:49
        回复
          举报理由1:
          一审判决中:
          1、除判决的事实部分外,刻意回避数量欺诈之主张。
          2、在不明电商平台规则下,扭曲“12月27日2001前发货,受疫情影响,物流时效可能延迟”为交易双方皆知晓发货时间不确定。
          3、未主动核实,证据之真实性、合法性。对于相悖之举证,拒绝采纳我方网络证据、而是采纳卖家之不完整电子证据。
          二审判决中:
          1、刻意回避数量欺诈之主张。
          2-1、对证据之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拒绝进行依法核实。以无关联性,枉视法律条文、当事人主张举证。
          2-2、允许卖家不提供对其不利证据下(《...若干规定》第75条),拒绝我方相关举证主张、依旧采纳卖家相悖、无证明力、无法律效力之一审证据。
          2-3、在采纳上述证据下,以无关联性拒绝“调查取证”、“证人传唤”核实相关内容,并拒绝让淘宝按《民法典》第148条行使撤销权。
          申请再审中,除以上内容外:
          0、裁定书延迟发放,12月25日裁定,上报后于1月16日发放。
          1、拒绝我方申请追加淘宝为当事人(被告或第三人)。
          2、拒绝对不具备合理信任的单方虚假表示、通谋虚伪等,不具备法律效力之一审证据,作出表示。
          综上,全程刻意回避卖家于邀约时的数量欺诈行为;
          并在拒绝依法进行核实、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力下,采纳毫无证明力、与事实相悖的卖家举证;
          认为主要由二审、以及其后,构成枉法裁判、属无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
          《民法典》第143、146、154、153、497条“法律无效”。
          除以上证据审核外,同时至少违反、无视以下法律、主张,侵害当事人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不利证据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7、70条“调查取证”、“证人传唤”,
          《民法典》第148条“受欺诈、行使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422条“追加诉讼当事人”。
          综上,法院刻意回避数量欺诈判决下,(二审)以其称作“无关联”的一审证据为卖家脱罪,并拒绝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
          举报理由2:
          控诉被告“美益甜”始终充斥谎言(见二审举证),包括诉前对淘宝、余杭、新会,
          并伪造新会处理表单——伪造证据!


          IP属地:上海5楼2024-04-14 17:50
          收起回复
            以上,分段为:
            原被告、追加被告、举报对象,
            申请事项、抗诉请求,
            抗诉理由,
            举报理由。
            结尾对象标注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纪检监察组、人民检察院
            ——一式多用。


            IP属地:上海6楼2024-04-14 17:53
            收起回复
              案情描述(诉前):
              12月25月活动下单,即时“美益甜”欲篡改数量(10变2)。
              12月27日“淘宝”客服认同“美益甜”数量主张(2粒)、以及返现,侵害消费者权益、及法律规定。
              1月11日余杭介入,“美益甜”表示链接未规定数量(即虚假邀约),首次表示同意数量10、但称疫情(无货)。
              同时谎言投诉(虚假表示),与“淘宝”单方操作,获取平台支持不发货。
              至此,“美益甜”所称疫情皆为发货地、店铺因素,然与其店铺实际在售、活动、发货记录相悖。
              一审,“美益甜”改称收货地疫情,仅陈述、未举证。
              注1:当时“淘宝”疫情报备系统为,仅签署承诺书(承诺属实、且会发货)、无需提供疫情凭证。
              注2:且“受疫情影响...”之文案亦为(提前)报备产生,可随时取消等规则。
              小结1:未有任何一方给予过“美益甜”疫情证明,仅为“美益甜”自行承诺,且其发货地疫情之谎言,已然证明其疫情之虚假。
              小结2:1月11日,“美益甜”已承认虚假邀约;并首次同意数量10的同时,虚假表示获取支持不发货;不仅已多次违背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亦表明同意之虚假、其有意为之。
              小结3:根据虚假表示之法律规定(解释),相关内容、凭证属法律无效,被欺诈一方“淘宝”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行使撤销权。


              IP属地:上海7楼2024-04-15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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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图,现已过20天,尚未接收。


                IP属地:上海8楼2024-05-05 10:53
                收起回复
                  如图:
                  1> 须知的内容,正是地方枉法的部分;在此申明最高院不管这?
                  2> 以上内容填表时的内容与之相悖。
                  3> 因之前发给了高院,目前禁止向最高院提交,称“您已针对原审案件提交申诉信访,请等待法院答复!”。


                  IP属地:上海9楼2024-05-0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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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动填写案件编号,已向最高院提交。
                    提交时显示“法院会在2日内接收”
                    ——提交给上海高院的,已满1个月,仍未接收
                    ——上海高院大法官的留言,亦已3月未回复


                    IP属地:上海10楼2024-05-1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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