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附一句苏力老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第二编司法问题研究【《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的一句话吧:“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和作为我们今天所追求之理想的法治(rule of law)或制度化的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它不能完全跟踪或满足我们的道德直觉。但也许正因为它的无情,它才成为一种制度;它的用途也许正是它的短处,它的优点也许就是它的弱点。现代的、作为制度化的法律或法治,它只是也只能对社会的权利作一种大致公正的配置,它不可能保证一切损害都得到绝对公正的赔偿,它所能实现的只是制度的公正,而不是、也从来不可能是“无讼”或绝对地在每个案件中令各方都满意的那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