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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3:对心知肚明的“X治”,仅待其自身“监”字号,懒得再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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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根据书院裁决的法定效力,以及相关行政规定,如
“5.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2)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认为因书院枉法裁判,致使违法行为合法化时,原本各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社会影响,由该书院负责、承担。
对于心知肚明的旁观者:“中国X治”再上新闻、热点,已无新意、意义。
对于遭枉法方:纯粹交笔“智商税”、耗费些精力,证明书院之不可赖寄。
对于书院机构:枉法裁判为其自身污点,“监”否任其自明。
除下图持续诉讼层面上报外,认为该枉法裁判在消费交易、电子商务、合同等,承认以下行为合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刷单、好评返现。
2、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欺诈):包括基于此,非法获取的凭证。
3、当事人前后的相悖陈述。
4、消费者遭侵权下,不具备依法维权权利,包括使用12315。


IP属地:上海1楼2024-03-07 18:44回复
    ps.可笑3.15马上就到了(逢场作秀?)


    IP属地:上海2楼2024-03-08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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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该诉讼过程,除去“无关联”之工具外;
      认为体现了单人斗地主的运行模式,三性(合法+真实+证明力)不是问题,而是谁给证明、给庇护


      IP属地:上海3楼2024-03-1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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