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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百万房产无法兑现,冠领律师助委托人成功拿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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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是件大事。家住广西的高斌,多年前来到广东惠州务工。为了在惠州定居,他经过多年的努力,成功积攒了足够的购房款项。多番对比之后,他特意选择了一家知名地产公司购买房产。2021年12月,满怀期待地来到圆和公司售楼处,并在那里认购了一套房屋。在支付了定金后,双方签署了认购书。

  考虑到房屋后续装修费用的支出,高斌决定先支付首付款,然后再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当圆和公司得知高斌需要贷款时,便向他推销名为“安和贷”的贷款产品,声称通过“安和贷”贷出的钱款,前两年内无需支付利息和手续费。听闻不用出利息,高斌有些心动,在圆和公司的不断劝说下,他向“安和贷”提交了贷款申请。然而,数月过去,“安和贷”迟迟未能放款。高斌多次催促圆和公司,该公司让高斌耐心等待,并承诺一定会放贷。
  最终,高斌的耐心已耗尽。他于2022年9月向圆和公司提出变更贷款的方案,不愿再用使用“安和贷”。圆和公司同意了高斌的方案,双方约定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按揭贷款时间。之后,圆和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能安排签约和办理贷款。高斌对此感到怀疑,经查询了解到,他认购的房屋早就被建筑商申请查封,认购书已经无法履行。于是,高斌立即要求圆和公司退房退款。该公司以资金紧缺为由,不愿给高斌办理退房手续。多次沟通无果后,高斌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经律所研判,委派罗岑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就本案事实进行了专业的法律分析,认为想要解除认购书,除了需要法定解除理由,还需要履行解除程序、提供支持解除理由的证据,仅发送《律师函》并不当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为此,冠领律师指导高斌准备了案涉房产的认购书、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流水、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随后,冠领律师代理高斌向当地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书》提起仲裁请求。
  仲裁庭接受仲裁申请后,向圆和公司邮寄了《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材料。该公司表示拒收,依据《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材料于2023年7月视为已送达至圆和公司。冠领律师在庭上陈述了仲裁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高斌多次找到圆和公司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按揭贷款,但该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如约签订,现高斌请求解除认购书、返还定金,应该予以支持。
  其次,高斌已支付首期房价款24万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认购书》解除后,应恢复原状,且圆和公司应支付占用高斌资金期间造成的损失。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圆和公司并未提出任何意见,之后也未参加庭审,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仲裁庭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解除高斌与圆和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圆和公司限期向高斌返还定金及首期房价款;仲裁费由圆和公司承担。


IP属地:北京1楼2024-02-28 11: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