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公司采用预先拟定并统一纳入模板的格式条款,在制定过程中并未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别是“薪随岗变”这一条款,在没有合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公司单方面援引,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连续*个月一直按照月薪*元的标准领取薪酬,这已然构成了双方对原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实际变更。
然而,公司在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的前提下,利用上述格式条款,将劳动者安排至待岗状态,并大幅度削减其薪资待遇至基本工资*元,扣除绩效工资*元,导致工资降幅高达*%。此举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连续*个月一直按照月薪*元的标准领取薪酬,这已然构成了双方对原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实际变更。
然而,公司在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的前提下,利用上述格式条款,将劳动者安排至待岗状态,并大幅度削减其薪资待遇至基本工资*元,扣除绩效工资*元,导致工资降幅高达*%。此举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