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是这样的,剩下的主要是签字走程序,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由院本部组成合议庭裁定核准死刑(死刑复核在本部进行,巡回法庭不进行复核),在这一步合议庭是有权力裁定不准死刑并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或者二审法院重审
复核通过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将执行命令和死刑复核裁定书送达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收到执行命令和复核裁定书后,安排法警于7日内执行死刑,行刑前,应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通知罪犯和家属安排会见(当然罪犯和家属也可以选择拒绝会见)
行刑前一审法院由法警将罪犯验明正身,一审法院确认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原判决存在错误需要改判的,没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减刑的,罪犯不是孕妇的,才能行刑,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应中止执行,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其中孕妇由最高人民法院改为无期徒刑,其他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是否执行死刑
复核通过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将执行命令和死刑复核裁定书送达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收到执行命令和复核裁定书后,安排法警于7日内执行死刑,行刑前,应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通知罪犯和家属安排会见(当然罪犯和家属也可以选择拒绝会见)
行刑前一审法院由法警将罪犯验明正身,一审法院确认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原判决存在错误需要改判的,没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减刑的,罪犯不是孕妇的,才能行刑,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应中止执行,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其中孕妇由最高人民法院改为无期徒刑,其他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是否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