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辩方: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采用“共犯模式”认定劳荣枝与法子英构成共同犯罪,降低了案件的证明标准。被告人被同案犯胁迫洗脑,精神受控制,申请对被告进行精神病鉴定。
最高法意见要点:两审法院举证质证严格规范依法无问题。被告与同案犯四起作案有明显的共性,模式化特征非常突出,一审审判二审裁定认定“二人沿用前述作案模式”用于概述与前述相同部分事实并无不当,亦未因此降低证明标准。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以及案发后逃亡过程中思维正常、遇事从容,自保意识甚强,无精神异常表现。
最高法结论: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点评:实在找不到能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路子,只能出此下策。
4、辩方:对被害人殷建华死亡时间认定错误。
最高法意见要点:法医尸体鉴定意见认定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99.7.28-29)五日左右,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死亡时间99.7.24左右,两者并无矛盾,不影响案情认定。
最高法结论: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点评:实在找不到能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路子,只能出此下策。
4、辩方:对被害人殷建华死亡时间认定错误。
最高法意见要点:法医尸体鉴定意见认定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99.7.28-29)五日左右,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死亡时间99.7.24左右,两者并无矛盾,不影响案情认定。
最高法结论:辩护意见不成立。
点评:辩方试图通过改变受害者死亡时间鉴定结果,达到证明受害者死亡时嫌疑人不在现场的目的,实际上嫌疑人不在现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例如放任、指使、诱使等)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即使嫌疑人不在案发现场也无法排除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另外,被告牵扯七条人命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三种罪名,即便是排除了一种罪名,鉴于其严重后果,其他罪名仍可以判死刑。因此本条辩护实际意义不大,难道是凑字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