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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日月升 点评劳案复核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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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作者淮北日月升 在其新作《劳荣枝案的几个热点问题,最高法终于给出了最终裁决》中,点评劳荣枝案复核辩护意见。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12-26 17:55回复
    1、劳荣枝辩护律师(以下简称辩方)二审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笔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并自行做了书证审查意见,要求重新鉴定。
    最高院的意见要点是:劳荣枝本人多次承认字条是本人所写;检方的笔迹鉴定资质无问题,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劳荣枝律师提供的书证审查意见,其出具机构和签字鉴定人均无鉴定资质。
    最高法结论是:劳荣枝律师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点评:这个辩护意见还是证据学专家提出的,有点低级。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3-12-2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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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辩方:劳荣枝前期的六份口供涉嫌疲劳询问和非法拘禁,申请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最高法意见要点:经查相关讯问,侦查人员保障了劳荣枝的饮食、如厕和必要休息,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至于在医院讯问,系被告人自称有病,送至侦查机关的监管医院检查所致,均不构成疲劳审讯和非法拘禁。
      最高法结论:该条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点评:辩方乱扣帽子,自讨无趣。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3-12-2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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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北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3-12-26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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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辩方: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采用“共犯模式”认定劳荣枝与法子英构成共同犯罪,降低了案件的证明标准。被告人被同案犯胁迫洗脑,精神受控制,申请对被告进行精神病鉴定。
          最高法意见要点:两审法院举证质证严格规范依法无问题。被告与同案犯四起作案有明显的共性,模式化特征非常突出,一审审判二审裁定认定“二人沿用前述作案模式”用于概述与前述相同部分事实并无不当,亦未因此降低证明标准。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以及案发后逃亡过程中思维正常、遇事从容,自保意识甚强,无精神异常表现。
          最高法结论: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点评:实在找不到能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路子,只能出此下策。
          4、辩方:对被害人殷建华死亡时间认定错误。
          最高法意见要点:法医尸体鉴定意见认定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99.7.28-29)五日左右,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死亡时间99.7.24左右,两者并无矛盾,不影响案情认定。
          最高法结论: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点评:实在找不到能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路子,只能出此下策。
          4、辩方:对被害人殷建华死亡时间认定错误。
          最高法意见要点:法医尸体鉴定意见认定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99.7.28-29)五日左右,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死亡时间99.7.24左右,两者并无矛盾,不影响案情认定。
          最高法结论:辩护意见不成立。
          点评:辩方试图通过改变受害者死亡时间鉴定结果,达到证明受害者死亡时嫌疑人不在现场的目的,实际上嫌疑人不在现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例如放任、指使、诱使等)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即使嫌疑人不在案发现场也无法排除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另外,被告牵扯七条人命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三种罪名,即便是排除了一种罪名,鉴于其严重后果,其他罪名仍可以判死刑。因此本条辩护实际意义不大,难道是凑字数的?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3-12-26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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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辩方:南昌、温州案,两人只有一般抢劫共谋,熊某义、张莉、熊某璇、梁晓春、刘素清五日被杀,系法子英个人实行过限行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没有主观杀人故意,不应被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
            注释: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意见要点:两人共谋抢劫后,劳诱骗熊某到租住处抢劫,熊因反抗被法杀死;后由劳踩点后两人继续入户抢劫。故法杀熊某,既是针对反抗的排除障碍手段也为后续作案创造条件,属于二人共同抢劫致死,劳应当承担熊死亡的刑事责任(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后续案件,劳踩点、物色对象,并与法共同先后控制张某等四人,劫财后劳先行离开,将受害人留给持刀的法控制,具有明显放任法杀人灭口的故意。劳的供述表明在南昌、温州作案中,其对法为灭口而杀死张某等四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应当依法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合肥案,为威逼被绑架人殷某就范,法子英将无辜的陆某骗至现场杀害,并割下陆的头颅恫吓殷某,劳荣枝则买来冰柜用于藏放尸体,二人对此次杀人行为均已心领神会、配合默契,劳荣枝的杀人故意已属显而易见。
            最高法结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点评:辩方属于为了减轻劳荣枝罪责的狡辩。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3-12-26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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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犊子的现实版!法院从没有判定任何一个案件存在刑讯逼供,但是中央每各几年就会发严禁刑讯逼供的通知,如果从来不存在刑讯逼供中央何必要多次发刑讯逼供的文件!最近有一个案件律师提到刑讯逼供,审判长竟然恼羞成怒将律师赶出法庭!只有不长脑子的人才认为不存在刑讯逼供!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3-12-26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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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共同犯罪中,劳荣枝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受胁迫,系胁从犯。
                最高法意见要点:在系列犯罪中,两犯精心预谋,周密策划,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两人共同商定计划,劳犯利用色相诱骗目标,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到银行支取赃款、收取赎金,购买藏尸冰柜等;在犯罪中与法有所差别但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亦系主犯。四年期间不乏自由外出机会,但既不脱离法亦不报警,认定从犯、胁从犯、精神病无任何依据,也无任何证据支持。
                最高法结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点评:辩方试图通过争取认定劳荣枝为从犯、胁从犯、精神病犯,达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目的,但毫无根据,也无证据,只能不了了之。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3-12-27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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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案侦查、起诉和第一、二审均存在多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要求发挥重申。
                  a、南昌市办案机关管辖本案不当;
                  b、一审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不符合法律关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三人和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的规定;
                  c、在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之前侦查机关拒绝安排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会见;
                  d、证人不出庭对本案有影响;
                  e、第一审判决在起诉指控抢劫罪之外增加认定故意杀人罪违反审判中立原则;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3-12-27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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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3-12-27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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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最高法公平公正的裁定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3-12-27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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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意见要点:
                        a、南昌市是本案犯罪地之一,对案件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第25条)。
                        b、第一审法院决定本案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c、一审及侦查阶段被告人本人意见不聘请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条)。
                        d、有关机关通知过证人可以出庭,证人明确表示不到庭,且有合法的理由,并且此两证人不到庭不影响事实认定。
                        e、人民法院根据庭审结果确定具体罪名,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最高法结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点评: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3-12-27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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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
                          笔者认为这是辩方最大的败笔。
                          1、作为辩方律师,不是动员被告及亲属积极认错忏悔,积极赔偿获得谅解争取从轻,或者多在证据上下功夫,而反复去纠缠程序问题,并且极力渲染炒作,显示出辩方的无能。
                          2、辩方罗列出一堆所谓程序问题,实际上大多数都是一些法律常识问题(例如管辖,追诉期、判决增加罪名),一般情况控方、审方都不会出很大的问题,即便是出点问题,如果在定罪量刑上没问题,那也是小过失而已,不管重审几遍,被告还是妥妥的死刑,发回重审也无法改变被告人的命运。尤其是借口程序违法,与侦方、控方、审方全面对抗,显摆自己牌子大、口才好,与网民对抗,多数情况下辩方都不会有什么好果子吃,吃亏的还是被告人。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3-12-27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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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另外,本条第三条(c),一审不聘请律师,很可能是被告人自知罪孽深重难逃一死,无论谁辩护,不会有大的改变了,所以不愿意委托律师,但是在某些律师的忽悠下,最后还是委托了多个大牌律师,折腾一顿,实际上发力点不对,方向不对,辩护变得毫无意义。
                            4、至于在复核阶段,被告律师多次会见被拒,实际上很可能是办案机关已经发出明确信号,要么是大势已去,没必要再折腾了,要么是被告律师某些行为已经踩法律红线(例如声称被告人足够冤,足够诚,以及被告人死刑我也去死云云),要悠着点了,但是相关人员麻木不仁,反而把被拒的事发到网上炒作一番,这样做不是一个优秀律师应有的行为。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23-12-28 12:23
                            收起回复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刑核95814630号。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23-12-28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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