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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欠债跑路被抓捕归案,是否构成骗贷罪引人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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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跑路抓回来,是否构成骗贷罪(三)
3.往昔贷款还款记录颇能说明问题
庭审中控方呈现的证据,还包括被告以前在该银行的贷款还款记录,这在本案当中,颇能说明问题。
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银行以客户过去的贷款还款记录(即信用记录),决定今后在无担保贷款中给他授信额度的原因。
银行业以过去的贷款还款记录,作为今后给他无担保贷款的授信额度,它背后是有一个哲学上的根源,那就是人性中变化部分和恒常部分之间的关系。
综合考察过去和现在,使得人的未来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可以被人所认知、所把握。一方面以他过去的记录证明他人性之中恒常的因素,另一方面以担保(含质押)监管来约束他今后未来可能变化的因素,这就是银行业因应客户人性的辩证法。
而当他资产超过百万,同时在一般人都很难赚钱而他还能赚到钱时,支撑他精神的,就是他区别于他人的独特性。
这一精神支柱,使得他即使生意遇到“无妄之灾”巨额资产全部泡汤之后,精神仍然不会垮掉。
被告人陈某义在法庭上所展示的精神状态,无疑显示了这一点。如果他真的存心骗钱,一旦骗局被拆穿,他精神立马整个儿垮掉,而不是现在这个精神饱满的样子。
人性的原理是,“人性向善出于本能,人性向恶迫于情势”,这里的“善”与“恶”不是伦理意义的好与坏,而是行为选择意义上的“合理与否”,被告在被逮捕前的“生意没法做”这个事实,根本的原因,不在于钢材跌价情况下的“不能赚钱”,而在于此种情况下经营方式的剧烈调整导致的资金链断裂。
概括被告人在法庭上充满激愤的碎片化的表达,可以总结为,他的生意不是“死于单笔无利润”,而是“死于资金链断裂”。
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被告人萌生了逃避心思,实施了对银行贷款偿还不能、躲藏、产生自杀念头等逃避行为。
换句话说,被告产生不想偿还贷款的念头,萌生于拿到贷款、做了很长一段时间生意之后的情势,而不是源于贷款之前的蓄谋。
被告人的这些碎片化的激愤的表达,其辩护人应该在多次会见后进行概括、总结,并将这些经过概括总结的意思表达呈现给法庭,可辩护人并没有做这些事儿。
因此,以被告过去的贷款还款记录,综合考察被告生意失败的原因,可以说明被告涉及此案的该笔贷款,在主观上不具备“骗取”的动机。
非要在被告违约之后硬生生地断定他贷款之前就有“骗取”的故意,如同看到小鸡身上长有羽毛而一口咬定孵小鸡之前的鸡蛋也长有羽毛一样。
(未完待续)
编辑:王海霞 张应龙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9-07 11:4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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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3-09-07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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