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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啦!卖母猪肉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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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啦!卖母猪肉不构成犯罪?《德通看法》阐释社会心理脉络2021年11月中旬,马某虎、王某军等七个居住于内蒙古某地的家庭,遭遇了“天塌了一般的厄运”。因为,他们接到了一审判决书,判决这几个家庭的男人近十年的有期徒刑,另外分别被判处数百万元的罚金。王某军妻子高某琴在给北京律师签委托书时极力保持着镇静,但只要多说两句话就会忍不住哭出声来。他们夫妻俩在某区开了一家小店卖猪肉,同时丈夫王某军与另外6人合伙在外面收购生猪,送肉联厂屠宰后批发。让他们遭殃的,是他们收购的生猪里面,有“种猪”(即曾经参与过生殖繁育的母猪、公猪淘汰后“晚阉”、经育肥后出售),被后来的审判认定为劣质产品。侦办单位的笔录里说,他们供认2019年春节期间打电话约定合伙收购贩猪,获利平分,“主要是贩卖淘汰的母猪,因为贩卖正规猪肉的人太多,我们没有实力和他们竞争,所以我们想起来贩卖淘汰母猪”,每人出资10万元开始干起来。笔录里还说,王某军大约批发过300头母猪,获利六十多万元。这个笔录,明显有侦办人员臆想的成分,因为据律师后来调查的事实现实,恰恰是2019年春节以后,专门收购母猪公猪的经营活动,是没法做的了,这内在的原因,是行政监管方面的规章修改,而导致产经形势的变迁。简单说来,就是此时在生猪流通环节,种猪和普通肉猪没有区别了,仅在鲜肉零售终端须依法进行标示。在先前的部门规章和相应的标准里,基于国人的消费心理,把晚阉的母猪、公猪(合称种猪)与病害猪混同,因此禁止销售;到2016年12月6日,当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说,种猪和商品猪没有质量安全水平差异;不属于病害猪。2019年10月8日,旧的标准被废止,被新的推荐性标准全部替代。根据新的标准,收购种猪,不仅难以成犯罪,很可能连违法都算不上;而出于照顾消费者心理以及烹饪技术要求的不同,需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鲜肉零售环节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应该对此类肉品要明确标示。为什么先前都误以为卖母猪肉构成犯罪呢?《德通看法》向您展示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心里禁忌。在生产端,传统农民对于生产资料的尊崇心理而形成饮食禁忌,世界各地的传统饮食禁忌都与此有关,这是民俗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比如农耕区的农民自己不吃耕牛肉;小农经济之下养殖业规模普遍也较小,也许一个大家族多个农户甚至一个自然村才有一头公猪、母猪,作为生产资料也更普遍受到尊崇而忌讳食用;这种禁忌心理,投射到城市消费端,城市人不管你产生禁忌的原因,只认“农户己尚且不吃”的事实,叠加种猪肉在烹饪过程中“浪费柴、浪费煤炭”,于是,消费端群体心理中,就认为种猪肉“不好”;然后再叠加到社会舆论端,长时间以来,历朝历代的“劝农官”,往往借助萨满、巫师、风水师、端公等神职人员,在祭祀、节日等民众集会上,以“神的使者”名义,一边跳大神一边告诉民众说:吃母猪肉不吉利!然后在现代大众传媒在宣传中,把种猪肉与病害猪肉混为一谈;于是,很多地方在面临生猪疫情防控、或者治理养殖业违使用添加剂时的文件里,禁止病害猪时都顺带着把种猪也带上。这多方面的因素叠加到一起,长期相互作用,难怪让本案侦办人员相信,打击被告是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而没有注意到国家对此已经颁行了新的规章和新的标准。因此,控辩双方对此争议较大,在被告人提起上诉的同时,检方也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太轻,要求二审法院加重判决,他们在一审的量刑建议里,建议对被告判处十几年的有期徒刑。2021年12月15日,鉴于本案案情复杂,中院裁定中止审理。2022年3月16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各方对此案进行再一轮的激辩。2022年5月30日,中院做出院终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8-12 20: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