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环境整治,村部雇佣挖机等维修村道,村支书负责该项工作过程中,顺便将自己家门前的道路也修了,耗费工时40时(根据合同,该40时,挖机费用为4000元左右),村支书将此工时并入村道维修工时清单,一并予以报销。
对于该村支书的违纪违法情况,有以下几种看法:
一,该村支书违反了廉洁纪律,违纪条款是处分条例第111条的兜底条款。收缴其违纪获取的利益。
二,该村支书是在村务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占有环境整治费用,其本质是贪污,但数额较小,未达到犯罪标准,应当根据处分条例第28条纪法衔接条款,给予相应处分。4000元费用应当予以追缴。
三,该村支书虽然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但未实际占有公共财物,所以其行为应当是滥用职权,造成财产损失,因数额较小,应当根据处分条例第28条纪法衔接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因其损失的公共财物4000元应当予以追缴。
各位大佬,以上三种看法不知道哪个正确,请指教。
对于该村支书的违纪违法情况,有以下几种看法:
一,该村支书违反了廉洁纪律,违纪条款是处分条例第111条的兜底条款。收缴其违纪获取的利益。
二,该村支书是在村务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占有环境整治费用,其本质是贪污,但数额较小,未达到犯罪标准,应当根据处分条例第28条纪法衔接条款,给予相应处分。4000元费用应当予以追缴。
三,该村支书虽然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但未实际占有公共财物,所以其行为应当是滥用职权,造成财产损失,因数额较小,应当根据处分条例第28条纪法衔接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因其损失的公共财物4000元应当予以追缴。
各位大佬,以上三种看法不知道哪个正确,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