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职业打假人客观上给工商提供了违法线索,但是,职业打假人一般通过工商处罚为要挟,私下牟利为目的,对市场环境的改善作用微乎其微,因为最终会撤诉,经营者依然售卖违法商品。新消法第二条定义了何为“消费者”,以生活需要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为消费者。以工商为工具,名义上行驶合法权益,实则牟利的行为,不受新消法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还滥用了执法资源,破坏了公信力。如打假人是公益性质的,佩服。如打假人是牟利性质的,不赞成。对于商家来说,明知问题商品还出售,这个应该严厉打击,对于初犯并非本意且没有危害性的商家,应该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