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滥用职权
导致 医学科研项目被强制终止
前一段时间以来,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了一批未按期结题的医学科研项目,我们认为这是不以人为本的做法,是违法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表现。现特向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反映,希望能得到及时纠正。其理由如下:
1. 不以人为本——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不体恤医疗工作人员的艰辛,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大家都知道,近三年因为新冠疫情爆发侵害,战斗在医疗战线上的工作人员特别的辛苦,可以说神经长期处于紧绷状态。尤其重庆地区医务人员,2022年全年都处于疫情防控紧张状态:上半年除了市内的疫情防控以外,还要负责支援上海和吉林抗疫,下半年重庆本地又陆续爆发疫情,直至大面积扩散,情况一度非常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工作人员一面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一面要潜心搞科研项目,这本来就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而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果,并得到市级科研立项,更是一件来之不易的事。为了工作、为了抗疫而忘记家人,忘记自身个人利益和得失,这是常有的事情。所以,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无暇顾及自己的医学科研项目结题是否到期、是否延期,就应该是很容易理解的了。重庆市的新冠疫情防治工作大概在2023年1月底接近尾声,结果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在2023年2月就迫不及待的开始清算未按期结题医务人员的科研项目,武断地对暂未结题而又未妥善处理延期的医学科研项目进行强制终止,我们认为是不以人为本的,是不人性化的,是不体恤医疗工作人员的艰辛的,是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是无视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的。
2. 忽略不可抗力因素——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忽略了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第59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新冠疫情就是一种不可抗力,如前所述,2022年全年都处于疫情防控紧张状态,那么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时,在计算医学科研项目结题时间时,就应该考虑在减除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影响时间后,重新计算结题时间或延期时间。——但目前看,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没有这样做。
3.无法可依——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终止科研项目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一种处罚,而现在被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的一批医学科研项目都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所以就不应该接受这样的处罚。
尽管《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19】1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项、《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卫发【20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有强制终止的规定,但这是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无效。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当出现矛盾抵触的情况,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4.不公示、不给予申诉机会——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程序违法。
(1)《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19】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由此看出,终止实施的科研项目,事前是必须要进行公示的;先公示,然后再发项目终止书面通知。然而,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事前并没有进行公示;并且它即使公示了也不妥,应该由市科技局公示,可是市科技局并没有公示。
(2)《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异议申诉都有明确规定,并且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发出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后也随即发出了申诉通知,而被强制终止的医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一般也按期递交了申诉材料,可是据了解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目前还不打算受理申诉。这不是也违法了吗?这不是出尔反尔吗?如果接受申诉,然后又否决申诉的话,那么理由又是什么呢?
5. 行政主体不适格——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属越权行为。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19】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进行公示,并在公示无异议以后,由市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由此可知,有权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的只能是市科技局,而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是无权对医学科研项目进行强制终止的,它这样做,行政主体不适格,实属越权行为,是违法的。理所当然无效。
综上所述,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一事,因不以人为本,忽略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可依,程序违法,行政主体不适格等原因,必然无效。希望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2023年3月
导致 医学科研项目被强制终止
前一段时间以来,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了一批未按期结题的医学科研项目,我们认为这是不以人为本的做法,是违法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表现。现特向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反映,希望能得到及时纠正。其理由如下:
1. 不以人为本——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不体恤医疗工作人员的艰辛,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大家都知道,近三年因为新冠疫情爆发侵害,战斗在医疗战线上的工作人员特别的辛苦,可以说神经长期处于紧绷状态。尤其重庆地区医务人员,2022年全年都处于疫情防控紧张状态:上半年除了市内的疫情防控以外,还要负责支援上海和吉林抗疫,下半年重庆本地又陆续爆发疫情,直至大面积扩散,情况一度非常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工作人员一面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一面要潜心搞科研项目,这本来就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而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果,并得到市级科研立项,更是一件来之不易的事。为了工作、为了抗疫而忘记家人,忘记自身个人利益和得失,这是常有的事情。所以,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无暇顾及自己的医学科研项目结题是否到期、是否延期,就应该是很容易理解的了。重庆市的新冠疫情防治工作大概在2023年1月底接近尾声,结果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在2023年2月就迫不及待的开始清算未按期结题医务人员的科研项目,武断地对暂未结题而又未妥善处理延期的医学科研项目进行强制终止,我们认为是不以人为本的,是不人性化的,是不体恤医疗工作人员的艰辛的,是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是无视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的。
2. 忽略不可抗力因素——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忽略了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第59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新冠疫情就是一种不可抗力,如前所述,2022年全年都处于疫情防控紧张状态,那么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时,在计算医学科研项目结题时间时,就应该考虑在减除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影响时间后,重新计算结题时间或延期时间。——但目前看,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没有这样做。
3.无法可依——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终止科研项目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一种处罚,而现在被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的一批医学科研项目都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所以就不应该接受这样的处罚。
尽管《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19】1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项、《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卫发【20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有强制终止的规定,但这是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无效。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当出现矛盾抵触的情况,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4.不公示、不给予申诉机会——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程序违法。
(1)《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19】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由此看出,终止实施的科研项目,事前是必须要进行公示的;先公示,然后再发项目终止书面通知。然而,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事前并没有进行公示;并且它即使公示了也不妥,应该由市科技局公示,可是市科技局并没有公示。
(2)《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异议申诉都有明确规定,并且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发出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后也随即发出了申诉通知,而被强制终止的医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一般也按期递交了申诉材料,可是据了解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目前还不打算受理申诉。这不是也违法了吗?这不是出尔反尔吗?如果接受申诉,然后又否决申诉的话,那么理由又是什么呢?
5. 行政主体不适格——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属越权行为。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19】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进行公示,并在公示无异议以后,由市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由此可知,有权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的只能是市科技局,而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是无权对医学科研项目进行强制终止的,它这样做,行政主体不适格,实属越权行为,是违法的。理所当然无效。
综上所述,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强制终止医学科研项目一事,因不以人为本,忽略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可依,程序违法,行政主体不适格等原因,必然无效。希望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