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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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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增瑜


IP属地:四川1楼2010-07-12 22:48回复

    家业钱既要估算“田亩物力”,又要估算“浮财物力”。田亩物力也叫实业物力,一般须依土地的肥瘠,而定价值的等差。如在绍兴府会稽县雷门东管第一乡,“第一等田每亩计物力钱二贯七百文,第二等二贯五百[文],第三等二贯文,第四等一贯五百文,第五等一贯一百文,第六等九百文,田亩有好怯,故物力有高下”[29]。临安府馀杭县“止戈一乡,第一等田每亩物力二贯三百有奇”[30]。在处州丽水县,“以壹亩而论,极高者为钱伍贯玖百文,极下者为钱伍百或肆百文”[31]。由此可见,好田和坏田的家业钱额可以相差好多倍,甚至十多倍,而各地区的田亩物力分多少等,显然也各不相同。
    浮财物力的折算,显然比田亩物力更加复杂,也更易流于苛细。北宋张方平抨击免役法说:“臣闻诸路,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銍]、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输十,[估]万[输]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32]他反映宋神宗时折算家业钱,“以定户等”和分摊役钱的情况,连小农具、小家具和小牲畜等都须折算家业钱,每家业钱一贯纳十文役钱,十贯纳一百文役钱。南宋宁宗时,也有记载说:“推排物力之际,弊出百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富室输财,必欲销减;乡民执役,互相隐藏。乃若深山穷谷之民,一器用之资,一豚彘之畜,则必籍其直以为物力,至于农氓耕县、水车皆所不免。”[33]估算浮财物力本来就是很麻烦的事,什么物件应当估算或不应当估算,宋廷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很具体、很详尽的规定,只是听凭地主和“执役”的乡胥县吏通同作弊,结果自然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而使贫民下户吃亏。北宋仁宗时曾规定,河北和河东不得用桑树折算家业钱,以定户等[34]。南宋高宗时,陈汤求也曾建议:“乞今后州县不得将牛、船、水车、应干农具增为家力。”并得到宋廷批准[35]。然而从前引张方平奏和宋宁宗时的记述看,此类规定乃是一纸空文。
    估算浮财物力,照理对上户往往是不利的,因为“上户浮财物力营运有至数千贯者”,而“下户只些小家活”[36]。北宋徽宗时,陕西实行均籴。童贯上奏说:“均籴之法,乡村若以田土顷亩均敷,则上等所均斛斗数少,实为优幸;下等均定斛斗数多,不易供办。如以家业钱均,则上等所均斛斗数多,下等人各均定斛斗数少。委是两事利害不同。”[37]乡村上户和下户之间,田亩物力固然相差很大,而浮财物力往往相差更大,所以用田亩或家业钱均籴,“利害不同”。然而在实际上,由于乡村上户,即地主们与官吏狼狈为奸,千方百计,瞒田隐产,而对乡村下户的家业估算,又是穷搜细剔,毫发无遗;故即使按家业钱划分户等,或者摊派役钱、和买、均籴等,也不会给乡村下户带来什么便宜。
    二、税钱:税钱即是两税的夏税钱。在宋代,南方水田夏税一般有税钱,而秋税一般纳稻米。苏辙说:“自熙宁(宋神宗年号)以前,民间两税皆用米、麦、布、帛,虽有沿纳诸色杂钱,然皆以榖帛折纳,盖未尝纳钱也。”[38]此说虽过于绝对化,但人户纳夏税钱时,较多地折纳实物,而税钱仅作折纳的本位,当是事实。如《新安志》卷2记载,徽州有五个县上田园每宋亩税钱二百文,中田园每宋亩税钱一百五十文,下田园每宋亩税钱一百文,除折变 、绢、绵、麻布外,实纳钱分别为五十五文、四十三文七分五厘和二十七文七分五厘,又与脚钱、盐钱一起折纳实物。在北方,从某些记载看,至少有相当部分地区没有夏税钱。包拯和张方平交待河北冀州和京东应天府的两税正额时,都只有实物,而无税钱[39]。宋仁宗时,京西转运司曾规定,陈州“将今年夏税大、小麦与免支移,只令就本州送纳见钱”。陈州夏税只有“苗子”,没有税钱,而以大、小麦作折变的本位[40]。在开封府,夏税的“本色多丝、绵、 、绢”[41]。我们应当注意南方和北方的差别,这种差别,实际上涉及了南方和北方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的差别,在下一节还要详述。
    


    IP属地:四川4楼2010-07-12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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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河东路:《中书备对》载河东路摊派役钱的方式是“乡村逐色地上(土)估价,兼物力高下,每贯差除出钱。其坊郭以物力出钱”。所谓“乡村逐色地土估价”,应是指田亩物力,而“兼物力高下”,大约仅限于浮财物力的估算,两者相加,“每贯差除出钱”。这与前引户马法的记载互相契合,说明河东路也同样以家业钱划分户等。此外,宋仁宗至和二年(公元1055年)的诏令说:“如闻河东户役惟课桑以定物力之差,故农人不敢种植,而丝蚕益薄。[宜]令转运使劝植之,仍自今毋得以桑数定户等。”[69]这也与河北路的情形相类似。
      六、陕西:《中书备对》记载永兴军等路的情况:“乡村人户已经方田处田色顷亩均出,第三[等]以上别敷物力钱。未经方田处随逐处事体均定,候将来方田了日,[依]已方田县分。其坊郭人户纽计家业贯百均定。”又记载秦凤等路的情况:“以乡村人户已经方田处田色顷亩均[出],[第]三等以上别敷物力钱。未经方田处候将来方田了日,依已方田县分。其坊郭以家业均出。”当时北方各路实行方田均税法,重新丈量土地,检验土质,均定赋税。陕西规定已经实行方田的地区,按“田色”(质量)和“顷亩”(数量)摊派役钱。上三等户另按家业多少,“别敷物力钱”。看来陕西分摊役钱和划分户等的方式不完全一致,而划分户等一般仍是用家业钱。除了前引户马法的记载外。宋仁宗皇佑五年(公元1053年),宋祁“请弛河东、陕西马禁,听蕃落、民间自相卖买,养马者勿升户等”[70]。这是在宋神宗之前,关于是否用马匹估算浮财物力,而升降户等的记载。在宋神宗以后,据宋徽宗时的童贯奏:“陕西均籴斛斗,若只坊郭、乡村等[第]均定石数收籴,缘元定等第内家业钱往往不等,谓如家业钱六千贯文至一万贯为第一等之类,[若]作一等均籴,切虑法行之后,不得均济。”[71]可见也还是依家业钱划分户等。
      七、两浙路:《中书备对》说,此路“以家产贯石(百)百分七十五则出钱。近准朝旨,于乡村以田土物力贯百、税钱、苗米、顷亩均定”,分摊役钱的方式比较多样化。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两浙路提举司言:‘浙西民户富有物力,自浙以东,多以田产营生。往年造簿,山县常以税钱,馀处即以物力推排,不必齐[之]以一法。今欲通以田土、物力、税钱、苗米之类,各令挨排,随便敷纳役钱,所贵民力所出,轻重均平’。从之”[72]。《中书备对》所载的“朝旨”,就是因两浙路提举常平司上奏而发的。按照提举常平司的上奏,浙东山区“造簿”,即编造五等丁产簿,往往依据税钱,而浙西平原地区却较多地使用“物力”,即家业钱。此外,还有一些地区又是使用顷亩或“苗米”(税粮)。
      从一些州府的记述看,与两浙路提举常平司的上奏也不完全一致。如浙西的大州苏州,有一户曹姓大地生,在实行免役法时,因有四百贯税钱的田地,而摊派六百贯役钱[73],可见并没有按家业钱分户等。但在南宋,平江府(苏州升府)已改用家业钱分户等和摊派某些杂税。[74]此外,南宋初,“浙东以积榖收物力钱”[75],显然也改变了浙东山区“常以税钱”分户等的办法。无论浙西的临安府[76]、严州[77]、嘉兴府[78],还是浙东的绍兴府[79]、婺州[80]、处州[81],南宋都有以家业钱分户等或摊派某些赋役的记载。《嘉靖江阴县志》卷5载,宋时当地“物力钱二百三十一万九千六百五十三贯四百八十三文”。由此可见,自北宋到南宋,两浙路各州府分户等的办法有所变更,而趋向于统一使用家业钱。
      八、江南东、西路:《中书备对》载,江南东路“乡村以人户税钱,坊郭以家业钱数均出”,江南西路“以乡村税钱均出,其坊郭以活业钱出定”。江南东、西路采用税钱,还是承龚南唐的办法。《资治通鉴》卷282说,南唐“分遣使者按行民田,以肥瘠定其税,民间称其平允。自是江、淮调兵兴役及他赋敛,皆以税钱为率,至今用之”。宋朝开国前二十年,南唐已开始用税钱分派各种赋役,如民户的土地在税钱二贯以上者,出一名兵士,号称“义师”[82]。司马光说“至今用之”,正好是至宋神宗时,仍然行用税钱分户等与摊派役钱,如江南西路“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83]。南宋高宗在位末年,江南东路宣州“上户税钱有与下户相去百十倍者”[84],可知当时仍流行用税钱分户等的办法。
      


      IP属地:四川8楼2010-07-12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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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宋会要》职官26之10。
        [84] 《宋会要》食货14之37~38。
        [85] 《宋会要》食货66之23。
        [86] 《宋会要》食货70之80。
        [87] 《絜斋集》卷18《蕲州太守李公墓志铭》,《宋史》卷449《李诚之传》。
        [88] 《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2《饶州申备鄱阳县申催科事》。又《鄱阳县申差甲首事》:“或六文产,或三文产,不免于差。”可知“产钱”是指每亩数文的税钱。
        [89] 《宋会要》食货70之112。
        [90] 《古今考》卷20方回附论。
        [91] 《宋史》卷331《孙长卿传》。
        [92] 《宋会要》食货65之21,《长编》卷287元丰元年正月癸酉。
        [93] 《五峰集》卷3《向侍郎行状》。
        [94] 武英殿聚珍本《毘陵集》卷2《论淮西科率札子》,《又论淮西科率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为卷5。
        [95] 《永乐大典》卷3587《李椿集·论淮甸屯田》。
        [96] 《长编》卷358元丰八年七月庚戌。此外,《宋史》卷483《漳泉陈氏世家》载,陈洪进“每岁以修贡朝廷,多厚敛于民。第民赀百万以上者令差入钱,以为试协律、奉礼郎,蠲其丁役”。可见漳、泉两州归入宋朝版图之前,也行用家业钱计算资产的办法,与宋代不同。
        [97] 《蔡忠惠公集》卷22《启请里正衙前札子》。此外,《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所载蔡襄另一奏,也是谈福建路以产钱差里正衙前的问题。
        [98] 《杨龟山先生集》卷22《与廖用中》。
        [99]《文定集》卷13《请免卖寺观趱剩田书》。
        [100] 《历代名臣奏议》卷256,《郧溪集》卷12《论安州差役状》。
        [101] 《宋会要》食货14之40。此外,据《王双溪先生集》卷1《上薛大监书》载,岳州临湘县还“纽计家业,皆当纳绢”。
        [102] 《宋会要》食货21之10。此外,《盘洲文集》卷49《荆门军奏便民五事状》还记载当地“以物力多寡”,“附种营田”。
        [103] 《宗伯集》卷9《十县例状》(一作《潭州十县议役法例状》)。
        [104] 《长兴集》卷30《故天章阁待制沈兴宗墓志铭》。
        [105] 《斐然集》卷15《缴户部乞拘收湖南应副岳飞钱粮》。
        [106] 《真文忠公文集》卷17《回申尚书省乞栽减和籴数状》。
        [107] 《宋会要》食货26之26。
        [108] 《永乐大典》卷5343,《宋会要》食货28之53。
        [109] 《宋会要》食货18之23。
        [110] 《丹渊集》卷34《奏为乞免陵州井纳柴状》
        [111] 《宋会要》食货69之24,《宋会要》原作“臣僚言”,据《要录》卷161九月辛巳,“臣僚”即是杨师锡。
        [112] 《可斋续稿》后卷3《乞贴科四川制总司秋籴本钱奏》。
        [113] 《长编》卷376元祐元年四月。
        [114] 《宋会要》食货38之21。
        [115] 《宋会要》食货65之22,《长编》卷301元丰二年十二月戊申。
        [116] 《要录》卷48绍兴元年十月甲申。
        [117] 《文定集》卷4《御札问蜀中旱歉画一回奏》,《周益国文忠公集·平园续稿》卷22范成大神道碑。
        [118]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6《关外经量》。
        [119] 《宋会要》食货14之38。
        


        IP属地:四川14楼2010-07-12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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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楼2010-07-13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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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四川16楼2010-07-23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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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楼2015-08-27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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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楼2019-05-0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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