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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律师-村委会是否是强制拆除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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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房屋进行拆迁时,有时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有时是村委会,有时是其他相关部门。究竟谁才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若要强制拆除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村委会是否有权强制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呢?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可见,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才有强拆房屋的权力,村委会无权进行强制拆除。现实中,行政机关常将拆迁工作委托给乡镇、村委会或者拆迁公司实施,但他们并不具备强拆的主体资格。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律师-村委会是否是强制拆除的主体”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IP属地:北京1楼2023-01-10 14: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