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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偷走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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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鲁08民终354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二审时我递交的四本转账证明,其中支付宝转入、转出凭证2本,微信转入、转出凭证2本,(同2021年12月24日已递交给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转账凭证相同)。
转账凭证里面补充新证据是:1、我与被上诉人有关的18张转账凭证,还有案外人直接给付被上诉人的转账凭证5张,合计23张,这23份转账凭证按转账的时间顺序,分别排列在已递交的支付宝或微信转账凭证中;
2、还给济宁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对应转账凭证的明细表,为了方便法官阅读;
3、还有一份录音光盘以及光盘内容说明。
我递交了新证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没有递交,我感觉非常冤枉。如果没有新证据,判决书中的转账数额完全是我们补充证据时提供的转账明细表中的汇总金额相对应变动的转账金额,这说明法院是收到新的证据的。
那么我递交的新证据是谁隐藏的?朱壮男法官,您就是不采用我递交的证据,能不能说明原因?你不觉得判决书颠倒黑白,枉法判决么?
作为一个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判决书中上诉人不服某一审法院都能写错,做事如此不严谨。并且对我一审、二审两次主张数额为什么不一致,不质疑不调查,全凭被上诉人一面背后之词。法官根本不了解背后校园贷的故事,也不想了解和教育当代大学生,既没有履行自身责任,更没有社会责任感。判决严重歪曲事实,隐瞒证据。不能甄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间接支持了校园贷的胜诉,枉法判决。


IP属地:山东1楼2022-05-30 11: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