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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法院法官栾猛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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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控告新密法院法官栾猛枉法裁判
控告人:李红霞,女,汉,身份证号:410126196702146024
住址: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嵩山大道西段,电话:13733195395。
被控告人:栾猛,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执异321号执行裁定的审判长。
控告事项
要求彻查审判法官栾猛,在(2021)豫0183执异321号执行裁定的民事审判活动中,无视法律法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篡改、拖延、压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歪曲事实真像的错误执行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民事、刑事枉法裁判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法律依据
一、民事、刑事枉法裁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等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2.1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10.1)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根据法律法规,上级法院和纪检部门应当受理本人的控告,查清(1998)郑经终字第963号经济判决书的执行真像,撤销(2021)豫0183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的错误认定,追究庭审法官栾猛颠倒黑白、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违法罪责。
事实和依据
事实
一、(1998)郑经终字第963号经济判决书(生效日期1998年12月17日)判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三项:1、翟明应按移交清单退还属于李红霞的财产,如无原物,以现价折抵。2、翟明应补交1998年12月份以前的承包金53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万元。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888元,均由翟明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仅收到过一次执行款25500元。后来因为:“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提不出可供执行之财产,经执行员讨论决定,此案中止执行,待有偿还能力,恢复执行(1999新密执裁字第56号经济裁定书)。”
2018年,申请执行人查找到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在2018年3月30日恢复了执行。
申请执行人并按法定程序:执行和解,和解不成后房产评估、法院强制搬迁、挂网拍卖……
在房产挂网竞拍成功,买主向法院交付定金后需要付款过户时,法院方突然以“卷宗丢失,无执行依据”为由,拒不执行至今。
二、(2021)豫0183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更是违背了法律法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真实意图,此裁定书的审判法官栾猛有法不依,权大于法,故意曲解生效的法律文书,高明之极的采用“拖”字诀:“拖”到受害人心力交瘁,“拖”到受害人倾家荡产,“拖”到受
害人不堪申冤之苦自动放弃,“拖”到下一个23年之后……“拖”着,法官照拿奉禄,保不准照样步步高升。
依据
一、1998年3月18日财产交接表,交接表共计10页。表中每项物品均有明确规格及价格,并且表中第10页另有约定:“甲方按乙方的施工方案及约定时间交工”,且有三方确认签字:甲方:李红霞,乙方:翟春明,担保人:吴双彦。
1998年6月16日法院3位执行员在平陌镇翟沟村翟银栓(被执行人堂哥)家中执行财产,与1998年3月18日的财产交接表作出清点、核对,得出物品缺失91323元。2020年9月2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笔录第三页,被执行人明确表示对交接表与执行财产表均认可。
(2021)豫0183执异321号第9页:关于“退关财产问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应当退还的财产予以执行,并制作了执行财产交接表,对于表中没有显示的财产,可视为“无原物”,应以“现价”折抵。但“现价”不同于“原价”,“原价”是当初购买时的价格,而“现价”是事件发生或条件成就时,物品折现的价格……该部分折抵金额待缺失物品“现价”确定后,再行处理……
(2021)豫0183执异321号执行裁定第10页:“对于未退还的财产抵偿部分,因该财产现价未确定,应待依法定程序确定具体数额后,另行予以执行”……
二、(2021)豫0183执异321号第7页:“关于争议的28000是否受受偿,本院认为,应由执行部门继续调查核实后另行处理……”第11页:“双方有争议的28000元待执行部门继续调查核实后另行处理……”
申请人在法院调阅了院方以此为据(被执行人提供),污陷申请人弟弟收款的依据(申请恢复执
行时弟弟已经去世),法院执行庭郑景福收到条一张,价款28000元。
三、院方其它违法依据:1、(1999)新密民执第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三套房产;而(1999)新密民执裁字第56号经济裁定书却显示执行二套房产。2、(1999)新密执裁字第56号经济裁定书:“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三室一厅楼房二套,价28000元,自行变卖一套价28000元,共计56000元,扣除价估费2500元,申请人得款53500元……”。
申请人委托律师在房管局调阅出两套涉案房户信息:(1999)新密执裁字第159号,该裁定显示郑景福解除查封,并在当日拍卖成交,价款29140元,扣除成交5%的佣金,得款28000
元;(1999)新密执裁字第160号,该裁定郑景福解除查封,并在解除当日同时见证下买卖房产,得款37000元。
中止裁定“申请人得款53500元”,而此法官处置涉案两套房产款是65000元。且不知道哪个是裁定中扣除2500元的25500元?哪个是28000元?3、1998年7月3日(案件申理期间),申请人向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及财产担保申请两次,院方不采取保全措施至使申请执行人财产丢失,至使如今大部分财产无法追回。4、(2021)豫0183执异321号的第6页,更是凭空杜撰和伪造了至今没有重审的中院(2020)豫01执复385号执行裁定发回重审的虛假案号。
此案历经23年之久,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恢复了执行,如今恢复执行4年过去了,院方庭审法官栾猛却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公职和义务与不顾,滥用职权歪曲、篡改法律文书。本案证据全是经办法官之手,法院公章也不是申请人私自伪造,为何全部无效?事情早已经很明了,此案庭审法官栾猛为了掩盖某些事实、包庇某些人,人为制造出以“由执行部门继续调查核实后另行处理”为拖延执行的借口。
诉求
重新认定被执行人应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金额为:371207元。
因为执法法官人为毁灭卷宗、造虛假证据等诸多违法事实和行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申请人要求按判决书金额赔偿从判决书至今的银行利息。
控告人:李红霞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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