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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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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吗?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21-10-15 17: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