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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指令2013/56/EU电池法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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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提议电池指令2006/66/EC的替代法规
2020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电池指令2006/66/EC替代法规的提议案。
1.该提议法规适用于所有电池,即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无论其形状、体积、重量、设计、材料组成、用途或目的。法规也应适用于被包含在或添加到其他产品中的电池。
2. 法规不适用于用作以下情况的电池:
用于与保护成员国的基本安全利益、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有关的设备,但不包括并非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产品; 和
设计用于送入太空的设备。
以下是适用于所有电池(或指定类型的某些电池)的主要要求:
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要求
1. 便携式电池应符合以下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
电池容量,电池在特定条件下可传递的电荷
在特定应用中使用时,平均持续时间,平均放电时间(取决于电池类型)
贮藏寿命(延迟的放电性能),在规定的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平均持续时间的相对减少
循环寿命(对于可充电电池),指预先设定的充放电循环次数后的电池容量
耐泄漏性,即耐电解液、气体或其他材料的意外泄漏
2. 委员会应在补充规定中为上述参数确定。
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
1. 除非在技术上不可行,对于置入设备中的便携式电池,如果其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被置入的设备,则该便携式电池应方便用户或独立操作人员方便地拆卸和更换。
2. 上述的第1点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中的便携式电池:
出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的原因,必须持续供电,并且设备与便携式电池间需要连接; 或
仅当将电池集成到设备的结构中时,电池才能起作用。
标签要求
1. 电池应标有包含以下信息的标签(统一的规范应在单独的条款中公布):
制造商名称、注册商标或商标
电池类型、批次或电池的序列号或其它能明确识别电池的信息
电池型号标识符
制造日期
上市日期
化学组成
除汞、镉或铅外,电池中所含的其它有害物质
电池中的关键原材料
容量(仅适用于便携式和汽车电池)
在特定应用中使用时的平均持续时间(仅适用于便携式电池)
2. 与指令2006/66 / EC相同的分开收集符号(十字划叉的带轮垃圾桶符号)和超限量物质化学符号。
3. 电池还应附加二维码,其中包含上述所有强制性信息、合格声明和电池报废信息。
4. 除第1点中提到的电池标签外,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在电池、包装或法规规定的随附文件上标注其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与其联系的地址。
5. 每个电池应随附说明和安全信息。
合格评定要求
电池的合格评定应由指定机构按照本法规附件八的A部分进行。 制造商应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技术文件
制造过程及为确保电池合规而对制造过程进行的监控
CE标志的标签,需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号
根据法规附件IX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生产者注册和扩展的生产者责任
1. 所有生产者应在其销售市场所在的成员国主管当局进行注册。 “生产者”是指提供电池以进行分配或使用的任何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包括将电池装入设备。
2. 生产者应对电池承担如下所列的更多的生产者责任。他们也可以委托授权的生产者责任组织来履行责任。
组织废弃电池的单独收集和随后的运输、废弃电池的再利用和再制造的准备、处理和回收
必要信息的年度报告
促进废弃电池的单独收集
根据法规向终端用户和分销商提供包括电池报废信息在内的信息


1楼2021-08-26 16:10回复
    2013年12月10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电池修订指令2013/56/EU,取消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镉豁免并禁止纽扣电池含汞。欧盟于2006年发布的电池指令(2006/66/EC)要求各成员国禁止含汞量超过0.0005%(重量百分比)的所有的电池及蓄电池(不管是否与设备配套使用)以及含镉量超过0.002%(重量百分比)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包括与设备配套使用的产品)投放市场。
    指令对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进行了豁免,同时指令也对紧急系统/警报系统、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的含镉量进行了豁免。指令同时要求欧盟委员会定期对豁免条件进行调研,以适应极新的科技要求。
    此次发布的2013/56/EU指令规定,有关无线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豁免可继续沿用至2016年12月31日,而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可继续沿用至2015年10月1日。对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欧盟委员会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对其豁免进行重审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
    如证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符合本指令的要求缺乏明显的证据支持,日后或许延迟其豁免日期。对于不符合本指令要求,但在本指令生效之前已投放市场的电池,可继续在市场销售直至库存完毕。本法规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的20日起,也就是2013年12月30日起生效。
    电池指令2013/56/EU有害物质含量要求:
    (1)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汞含量2%以下的纽扣电池豁免至2015年10月1日);
    (2)禁止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豁免用于紧急和报警系统,包括紧急用灯、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豁免至2016年12月31日)。
    (3)新电池指令扩展了原先的禁令,禁止含镉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以及含镉的用于无绳电动工具的蓄电池投放市场—2016.12.31起
    (4)新指令也禁止销售重量计汞含量小于2%的纽扣电池。该禁令将从指令生效后的21月后适用。
    电池回收标识与有害物质标识要求:
    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如果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5ppm),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20ppm),或者铅(Pb)含量超过0.004%(40ppm),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过0.0005%的汞(Hg),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
    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极大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125pxx125px;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并且不大于125pxx 125px;
    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12.5pxx 12.5px,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25px x 25px的相关符号;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擦除。


    2楼2021-08-2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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