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再来看消防员这边是如何到达火场的:
1:“5时17分,6名消防员携带灭火救援装备进入着火建筑,乘坐电梯前往17楼设置进攻起点,利用室内消火栓出水枪至18楼,从开启的保姆房内攻灭火和搜救人员。”:
2:“证人管某、汪某3、齐某、李某5(均系小区保安)的证言,证明其四人当时都在蓝色钱江小区上岗,得知蓝色钱江小区2幢1单元1802室着火后,按照要求前往现场查看,后管某负责指挥消防车进入小区,齐某带领五六名消防队员乘坐电梯到达2幢1单元17楼”
3:“本院依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人吴某、黄某(消防战士)的证言,证明其等近江中队首批六名消防战士于5时17分许携带装备进入起火建筑……黄某和班长从开启的保姆房进入内攻……二人先沿墙在保姆房及保姆房的卫生间搜索,未找到被困人员,后沿洗衣房通道搜索至厨房处,发现有较大明火,黄某持水枪灭火……近江中队内攻持续20分钟左右,后由赶来增援的湖滨中队接手”
4:“证人宋某(消防战士)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22日5时09分许,其随湖滨中队赶赴蓝色钱江小区,于26分许到达。其带领三名消防战士组成内攻组来到1802室,接过指挥权开展内攻。由于水压不够,利用沿楼梯铺设的水带再出水枪灭火,从保姆房往室内强攻,先将1802室大门处的火灭掉,将正门打开,另一组消防战士从正门进入负责灭客厅的火,后又到主卧灭火。”
归纳:
1-2:5时17分119近江中队到达,在小区保安齐某带领下坐电梯到达1802楼下的17楼,利用室内消火栓攻入1802的保姆房
3:119近江中队黄某和班长两人从保姆房攻入厨房遇较大明火阻拦
4:119湖滨中队5时26分到达后,三名消防队员接替近江中队的的黄某和班长,继续从保姆房往室内强攻,然后打开入户门。
据此可以得到如下行动示意图:
已知业主电梯在保安队长一行往防火门内喷水的时候,业主电仪已经停止工作,那么后来出现在保安队长面前的3名消防员是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