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派出所徇私舞弊,包庇犯法者 2020年12月23日邓丽丽(本人)正常经营的一家小吃店被贾辉和冯立娜两人到店故意把门破坏了,当时立刻报警了,民警赶到后违法者贾辉也在场,并承认是他故意破坏的,事隔6个月,找派出所多次,派出所各种理由推脱,一直压案不办,直到2021年6月28日再次找到派出所解决此事,6月29日派出所要租房合同、门的发票和房东证明,房东配合提供了证明材料,门的正规发票也提供给了派出所,但派出所一位姓苏的所长还是百般刁难,说就是开不了处罚决定书,也说不出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录音为证) 事情原因: 我是2019年1月1日和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租期为6年,签订合同时房东商量好的把原来木头门改换成新的玻璃门,后来2020年10月份贾辉老婆冯立娜和我才合伙经营,12月份初冯立娜不想做了,就转让出去了,使用的米面油各种调味料冯立娜和她婆婆共同拉走的(有视频为证)12月20日转让费已经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个冯立娜当时她把钱收了,(有转账记录),12月23日再和本店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带着老公贾辉故意把门弄坏,我承租期内被破坏就该由我维修,在我正常承租期间被贾辉故意破坏,影响的是我邓丽丽合法权益,我房租给房东了,门一坏经营损失,财产损失,人生安全都有影响,跟房东没有任何关系,房东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为了能正常生活使用只能自己掏钱又换上了新的门,我是直接受害者,在我合法使用期限内,房东也证明了,贾辉在我使用期内故意弄坏的就该承担法律责任,派出所恶意刁难,歪曲事实,包庇违法者,派出所还明确表示是贾辉的责任,故意破坏,但就是开不了处罚决定书,派出去不开处罚决定书的依据是什么,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这是什么性质,是什么样的利益让派出所这样明目张胆躲避事实,恶意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