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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维权九年,但我永不放弃,直至我生命的最后一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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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加强哭了,这个年近50、久经沧桑、外表刚强的汉子哭了!他哭得是那么的伤心,他哭得是那么无助!这一切的一切是因为2012年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一纸文件!
一政府违法,强行施工!
2012年6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下发了【乐政函[2012]48号】文件,要在桃花岛(原名大乌岛)建设两座电力铁塔。闻此消息,岛屿承包者胡加强立即整理承包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各种原始证据材料,找到时任乐清市虹桥镇原(电网攻坚领导小组)负责人徐祥忠副镇长,向其阐明岛屿由其承包,有效期到2035年7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再三恳请其实地调查,依法保护其权利。然徐祥忠副镇长对其诉求,不予理睬,且不屑一顾,认为桃花岛土地归属权属杏湾九村所有,没有与其协商的必要。
2012年七月,虹桥镇在未向承包胡加强告知也未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岛屿关闭,强行禁止渡轮通行,并强制驱逐旅游开发公司工作人员。且用提拔、罢免、恐吓、诱骗等各种手段,将桃花岛权属的九个村的村干部各个击破,并于2012年7月21日前后两个晚上,在未经九村村民代表表决的情况下,与村干部签订了桃花岛永久性占用协议和补偿协议,把桃花岛合法承包经营者胡加强直接排除在外。

2012年7月31日,虹桥镇政府电网攻坚小组在码头举行了盛大的开工仪式,原副镇长徐祥忠领导并组织了三四十名身穿特警制服的保安和联防队员,他们分别站成两排,维持秩序,动用挖掘机在岛上强行开工。
二商人无奈,被迫维权!
2014年7月30日,迫于无奈的胡加强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然乐清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驳回了他的起诉,并告知:“乐清市人民政府以乐政函[2012]48号《 关于印发玉环变-乐清变500千伏双回输电线路工程(乐清段)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尚不能证明被诉行为系由虹桥镇人民政府实施且属于行政行为,同时也未能提供相应有力证据证明该主张,驳回起诉。”
2014年10月23日,不甘倔服的胡加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18日温中院判定维持2014年9月12原裁定。
值得欣慰的是,2014年12月2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乐清市人民政府、虹桥镇人民政府发出建议函,其内容为:“我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涉案工程占用其经营场所并需拆除部分主房屋,会对其财产及经营造成巨大损失,政府相关单位应对权利人进行补偿,望两级政府二个月内妥善处理补偿事宜,做好协调稳控工作,防止信访缠访。”2015年1月22日虹桥镇政府下发虹政办[2015]1号文件,成立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补偿处置领导小组,但至今距领导小组成立已近5年时间,胡加强也奔波了几十趟,然此事始终毫无半点进展,其反而成为了当地政府重点防控的“维稳对象”。
三被迫维权,希望在哪?
因维权,胡加强常年奔走于江、浙两地,途中曾发生两次大车祸,险些死亡。8年来,他向各级政府部门邮寄投递信件多达2000多封,然而温州各级政府部门相互推诿,像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结果仍是石沉大海,不见回音。

“按理说,无论是合同法还是侵权责任法,我都是属于直接被征收(或受损)者,依法应当获得赔偿和补偿。可是从桃花岛建塔始末,无论是征收(征用)土地,还是环境影响评估,从没有在建设所在地张贴过公告公示,也没有给我任何告知,直接剥夺了我的合法权利。其次温中院的《建议函》虽然没有明确认定,但说明了对我侵权的事实存在,依法依规我均应获得赔偿或补偿,难道政府就可以恣意违法,法律只对普通老百姓具有约束力?”胡加强对记者说。“面对这样遥遥无期的结局,我百思不得其解!难道政府(权势者)就可以超越法律,无视法律吗?”胡加强对记者说
试问,胡加强作为一个商人,回乡投资,不但没有得到回报,不但没有得到尊重,为此反而负责累累,鉴于公平正义的社会原则,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予以赔偿或补偿,以保障社会公平呢?
据记者了解,维权商人胡加强年仅15岁初中还未毕业的便踏上出外谋生之路,经过几十年的打拼,终拥有了可观的资产。2008年温州市政府向在外投资的温州籍商人发出了“温商回乡投资,建设自已家园”的号召,胡加强发达不忘桑梓,回乡投资建设。这种“情系桑梓”的精神不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尊敬吗?
西方有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言外之意是这些天赋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使是主宰一切国王!如今,胡加强却被家乡政府推入无望的绝望的维权之中,试问:天理何在?公理何在?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何在?


1楼2021-04-27 12: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