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讲,如果老刘对新郑市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走完,即便法院认可新郑市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法院判决书2021年年底下来,出站口施工还需要一段时间,小乔站开通最早恐怕也是2022年年初的事了。如果法院不认可新郑市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那小乔站的开通时间将遥遥无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钰涛说,该案对新郑市政府和老刘来说都是考验双方智慧的一件事,如果双方都能“有话好好说”也不排除双方早日达成和解小乔站提前开通的可能。
原文:https://www.163.com/dy/article/G3JNI8Q3051490Q6.html
标题:郑州地铁城郊线小乔站已被甩站4年多,还要甩多久?
“小乔站出口开到我们超市这里,要我们搬迁,我们支持民生工程建设,但前提是必须合理合法。”“老刘超市”主人老刘的儿子刘先生说,2019年11月6日新郑市政府作出《关于对郑州市南四环至郑州南站城郊铁路工程小乔站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他们认为这个《征收决定》是违法的,因为,小乔站2014年4月16日开始动工开建,2016年12月31日就已建成,而新郑市政府2019年才作出《征收决定》,属规划倒置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刘先生说,据此,2020年5月19日,他们将新郑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新郑市政府的《征收决定》,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他们的抗辩意见,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他们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又将此案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省高院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2020年11月20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判决书还没下来。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新郑市政府答辩认为,其《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之处。
就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还没下来时,2020年9月7日,新郑市政府对“老刘超市”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提出了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共补偿老刘损失242万多元;产权调换,可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原则、方式选择安置房屋。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明确提到,如果老刘不服此决定,除了行政复议外,还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老刘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新郑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法定期限还未到,目前,还不知道老刘是否会提起行政诉讼。
原文:https://www.163.com/dy/article/G3JNI8Q3051490Q6.html
标题:郑州地铁城郊线小乔站已被甩站4年多,还要甩多久?
“小乔站出口开到我们超市这里,要我们搬迁,我们支持民生工程建设,但前提是必须合理合法。”“老刘超市”主人老刘的儿子刘先生说,2019年11月6日新郑市政府作出《关于对郑州市南四环至郑州南站城郊铁路工程小乔站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他们认为这个《征收决定》是违法的,因为,小乔站2014年4月16日开始动工开建,2016年12月31日就已建成,而新郑市政府2019年才作出《征收决定》,属规划倒置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刘先生说,据此,2020年5月19日,他们将新郑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新郑市政府的《征收决定》,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他们的抗辩意见,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他们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又将此案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省高院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2020年11月20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判决书还没下来。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新郑市政府答辩认为,其《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之处。
就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还没下来时,2020年9月7日,新郑市政府对“老刘超市”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提出了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共补偿老刘损失242万多元;产权调换,可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原则、方式选择安置房屋。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明确提到,如果老刘不服此决定,除了行政复议外,还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老刘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新郑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法定期限还未到,目前,还不知道老刘是否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