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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侵占执行款,毁灭卷宗,王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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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侵占执行款,毁灭卷宗,王法何在














我叫李红霞,是新密市粮食局的一名退休职工。我要检举新密市人民法院原执行局法官郑景福侵占了我的执行款,毁灭了没有执行完毕的卷宗,成堂笔录口供出尔反尔,伪造虛假证据等渎职罪责和行径的事实。
(1998)郑经终字第963号经济判决书(1998年12月17日),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三项:1、按移交清单退还属于李红霞的财产,如无原物,以现价折抵(价款91323元);2、承包金、违约金共计73000元;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888元。
1999年9月10日,我在法院执行法官郑景福手中领到了执行款25500元,并出具了收款收据,此后再没有收到过一文执行款。在我多次催问中,执行法官郑景福口头告诉我:此案已经中止执行了,以后你再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2018年我又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也恢复了执行。执行最初:现执行法官询句被执行人翟春明当初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对执行25500元做了确认,有书记员询问笔录为凭。现执行法官询问原执行法官郑景福又作了确定。2020年4月29日,原执行官郑景福又约我确认了收款25500元的事实。很奇妙的是:在2020年5月份法院把被执行人房产挂网拍卖中,被执行人和原执行法官郑景福突然异口同声推翻了2018年恢复执行最初的笔录和口供,不同的是:被执行人说把执行款给了原执行法官郑景福,郑景福却说把执行款给了我那已经不在人世的弟弟了。
一纸裁定,四个版本,孰真孰假?
一、(1999)新密执裁字第56号经济裁定称:“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三室一厅楼房二套,拍卖一套价款28000元;自行变卖一套价款28000,共计56000元,扣除价估拍卖费2500元,申请人得款53500元和一部分音响设备......”
二、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1、(1999)新密执裁字第56号裁定书1张;2、房屋买卖协议1份,甲方钱建卫,乙方孙跃红,房款36000元,交易时间2002年10月20日;3、收到条1张,收款人郑景福;4、被执行人父亲买卖房产协议:东大街21号院2号楼,其父私下卖给钱建卫并过户(即法院法官郑景福解封并显示拍卖的159号)。
三、房管局涉案两套房产情况:(1999)新密执字第159号,郑景福解封并拍卖,拍款29140元,扣除佣金1400元,实得款28000元。(1999)新密执字第160号,郑景福解封并见证下房产出售,价款37000元。
四、裁定中认定的钱款,原执行法官现在的说辞:25500元给了申请执行人,28000给了我那已经去世多年的弟弟了。
一纸裁定,四个版本!孰真孰假?为此,我无数次向县法院、中院、高院、纪检等部门反映真实情况,要求法院查阅执行卷宗,查阅法院财务付款和收款凭证,还原事实直像,法院纪检和法院经办人答复:原卷宗找不到,财务制度不健全,一直拒绝提供。
李红霞质证意见
一、(1999)新密执裁字第56号裁定书未向申请人送达未签收。2018年执行最初原执行法官郑景福笔录和2020年4月29日录音。
二、买卖房协议:甲方钱建卫,乙方孙跃红,交易款36000元,时间2020年10月20日。不知道在中止裁定2年后的和本案无关人员房产买卖和本案有何关联?
三、收款条1张,收款人郑景福并非李红霞,李红霞对此款向毫不知情,且该证据在2020年4月29日以前从未出现。
四、其父买卖房产协议:东大街21号院2号楼102号,该证据显示私下买卖,价款28000元;房管却又显示在法官见证下过户,房款37000元。
李红霞证据
一、(1999)郑经终字第963号经济判决书1份(6页)。
二、1998年财产交接清单(10页),1999年执行财产交接单(4页),执行财产与交接财产对照表(3页),交接财产缺失单(3页)各1份。
三、1999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李红霞,经郑景福手领执行款25500元并出具收据1张,该证据存于法院执行卷宗,法院法官一直拒绝申请执行人复印,恳请上级法院予以核对。
四、涉案两套房管局过户的房产信息(16页)。(1999)协字第(159)号郑景福解封并拍卖,拍卖款29140元,扣除佣金1400元,实得款28000元,(1999)协字第(160)号,郑景福解封并见证下房产出售,价款37000元。两套涉案房产均在法院法官见证下解封并过户,房款均非25500元或28000元。且“申请人又提不出可供执行之财产,经执行人员讨论,此案中止执行,待有偿还能力,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题172211元,申请人只得款25500元,涉案两套房产的执行款去了哪里?
《关于民事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收款多少,举证责任在于付款方。我几年间无数次的跑法院、中院、高院、纪检等部门反映情况,恳请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收款证明和凭证,但是法院一直拒绝提供。
恢复执行又过去三年了,这个被拖、压了22年之久的案件到现在还是遥遥无期。县法院和纪检以没有卷宗、法院财务制度不健全为由相互推诿踢皮球至今还是没有任何说法。
因为这个案件,二十多年前我倾家荡产;因为这个案件,2018年恢复执行时我在外地打工,一个电话我坐火车回来,一有疑问我请假或旷工,结果照顾不到孩子我又丢了工作,就这样来回又奔波了三年还是无果......
这么简单的一个经济执行案件,被一个伪法官搞得迷雾重重,严重侵害和剥夺了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力,更使我人力财力不堪重负。
人间还有正义在吗?哪一天是还原真像和还我公道的那一天?
蒙冤人:李红霞
202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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