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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知识:刑法“自杀”安静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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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乐死: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经被害人承诺,通过积极的行为,对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少其痛苦,提前结束其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消极安乐死: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提示】故意结束植物人的生命,不是安乐死,没有被害人承诺,构成故意杀人罪。
  2.相约自杀
  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分为以下三种情形:①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②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得逞,未得逞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③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或者由其中一方实施能够导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实施杀人行为一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
  故意采取引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施自杀的行为。
  (1)间接正犯:教唆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自杀或者欺骗、强迫他人自杀。
  ①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②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例如,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案发时,上级强迫下级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后自杀,上级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使他人自杀身亡的,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例如,医生欺骗一位病情并不严重的患者说,“你最多只能活三个月,而且一周后开始剧痛无比,生不如死。”患者听闻以后自杀身亡,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教唆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能力的人自杀,并无欺骗、胁迫行为的,是否构成犯罪?两种观点。
  观点一:无罪,自杀者无罪,正犯无罪,共犯从属性,共犯也无罪。
  观点二:有罪,自杀具有客观违法性,只是不要求自杀者承担刑事责任,共犯从属性指的是行为的从属性,因此,共犯有罪。
  法考中一般认为:教唆自杀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教唆行为达到了支配控制被害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程度,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4.帮助自杀
  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
  (1)帮助不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能力的人自杀的,成立间接正犯。
  (2)帮助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能力的人自杀。
  ①帮助自杀者实施了具体的实行行为,由于被害人对于生命没有承诺权,因此帮助自杀者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甲想自杀,让乙帮忙打开燃气阀门,甲因燃气中毒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例如,为他人提供药物、刀具等自杀工具等。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两种观点。
  观点一:无罪,自杀者无罪,正犯无罪,共犯从属性,共犯也无罪。
  观点二:有罪,自杀具有客观违法性,只是不要求自杀者承担刑事责任,共犯从属性指的是行为的从属性,因此,共犯有罪。
  5.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①正当行为、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成立犯罪。
  例如,老师、家长教育孩子,孩子自杀身亡;一般的争吵辱骂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
  ②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相关犯罪处理,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例如,侮辱、诽谤他人,行为本身的情节并不严重,但是如果导致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严重的情节,将该行为以侮辱罪、诽谤罪处理,但是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③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按该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
  例如,诈骗罪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可以定诈骗罪,将自杀情节作为从重量刑情节。
  ④少数结果加重犯包括自杀的,按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
  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中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成立两罪的结果加重犯。
  上述内容就是万国法考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刑法方面的法考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想知道更多关于刑法的知识点,尽在万国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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