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投诉平台的粉丝朋友们,大家好!根据投诉平台案例显示,众多P2P平台暴雷,那么P2P平台及其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一、P2P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P2P平台作为居间人,需要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充分的主动调查并建立相关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等措施降低交易的风险,并如实告知出借人。如P2P平台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其是否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否损害委托人利益等具体情形承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及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责任。(二)P2P平台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一度如火如荼的P2P行业,如今已经成为非法集资风险高发领域之一。部分P2P平台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和随时可以提现本金的方式,通过网络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后因资金链断,便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投资款,用于出国跑路费用。部分P2P平台的上述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二、代言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明星明知或应知P2P平台发布的是虚假广告,仍然为P2P平台代言,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明星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投诉平台案例中,如果说有证据证明汪涵和刘国梁等明星为P2P平台代言时,明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做的是虚假广告,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行政责任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或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因此,除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做虚假广告,如果明星代言人在代言P2P平台时,从未购买过该平台的产品或服务的,则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如代言费),并处罚款的行政责任。具体到本投诉平台案例中,如果汪涵、刘国梁等明星在代言P2P平台的时候,自己都没有使用过平台的产品或服务,就在广告宣传中大肆夸大其作用,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集资犯罪活动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宣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可能构成集资犯罪的共犯。如果在代言过程中,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最后,政府部门对P2P行业要主动担负起监管责任,不能只站台,不监管,否则就可能和部分明星代言人一样辜负人民群众的信任,大大降低自己的公信力,甚至涉嫌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