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当事人虚假陈述 被罚一万元
在对虚假陈述坚持露头即打的同时,还应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对其予以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案例
6月17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通报称,近期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在诉讼中故意把三次借款说成5次,将10万元债权虚增至19.4万元,并出具所谓的借条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
“偷鸡不成蚀把米”。为非法获取不当利益,这名当事人竟然虚构借款事实,企图诱导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张某在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既违反了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基本诉讼原则,又踩踏了法律红线,被法院处以罚款1万元,纯属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所谓虚假陈述,
是指案件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故意陈述虚假案件事实, 或者故意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行为。
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给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在客观上扰乱了审理秩序,绝不能任其胡作非为。
尤为重要的是,虚假陈述一旦得逞,相关当事人就会以合法形式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取得不应取得的利益,损害相对权利主体的实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所以应该对其露头即打,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