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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后应该怎样维权?积极加入我们,一个人你赢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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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小白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80381902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遭遇医疗事故后,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去医院病案室封存病历!及时封存病历,可以有效预防医院篡改病历。医院一旦事先篡改病历,在以后的医疗损害鉴定中,你将会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而鉴定结果失实。甚至不予以医疗损害鉴定,拒绝的理由则是病历涉嫌被篡改的事实!
医疗事故的处理,最最最重要的就是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而你没有尊重事实的鉴定报告,你是很难打赢官司的。法官不懂医学,因此,他们判断院方是否有过错,基本完全凭借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很多医疗受害者根本就不懂封存病历的重要性,所以发现遭遇医疗事故后一直都没有封存病历。被院方篡改病历以后,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肯定失实,往往院方就不需要承担多少责任了。
关于找媒体曝光医疗事故。在主流、官方媒体曝光似乎不太可能。长久以来,医疗行业一直往上头打小报告,恶意抹黑媒体,说是媒体对医疗事故的错误报道激化了医患矛盾。尤其是在每次发生暴力伤医事件后,医疗界更是疯狂的辱骂媒体,说是媒体扇阴风点鬼火造成医患矛盾激化,医生才会被暴力伤害。
上头似乎接受了医疗界的这种说法,尤其是医疗主管部门的强力要求,媒体对医疗事故的监督权也就被剥夺了,当前主流媒体已经无权再报道医疗事故了。
现在医疗事故的报道,舆论基本掌握在医疗行业自己手里,他们自己监督自己。所以,他们后来监督出了陕西产妇跳楼门。


1楼2020-01-05 17:29回复
    注意点开链接以后,找到联系我的方法,注意,各位注意,这里是不可以留任何内容的!我会给你提供免费的帮助,我是维权侠!


    2楼2020-01-0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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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一位记者,他的女儿就诊后当夜死亡,他想通过媒体把这个事件报道出来,结果一个字都没有发出去。
      主流媒体监督医疗事故的处理权限被剥夺,如果你想让你遭遇的医疗事故被社会关注,也只能通过自媒体来实现了。
      所谓的自媒体,也就是微博、贴吧、天涯、网易、腾讯等社交网站、论坛,通过自己或者一些炒作团队来制造影响力。不过,这样的作用似乎不大,院方往往会在事件曝光期间跟你打太极,等热度过去以后,他们又对你爱搭不理了。
      地方电视、报纸、广播等官方媒体,往往都受到地方政府的控制,他们所要发布的新闻都要经过宣传部门的审核,基本上不可能通过。因为医院就属于地方政府管辖,他们不可能宣传医疗丑闻来帮助医疗受害者获得公道。一些地方政府捂被子都还来不及呢,怎么可能还会主动宣传呢?
      作者:丁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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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2020-01-0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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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有几十万起,中国的医疗水平跟美国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中国每年发生多少起医疗事故?可想而知。中国官方一直都没有公布过对医疗事故发生数量这一数据,而这也似乎成了国家的最高机密。
        中国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有多少是能够得到真正的解决呢?大量的医疗事故被隐瞒,医疗受害者蒙受不白之冤,谁来替他们做主呢?
        今天,这座头上的山是时候该清一清了!
        作者:丁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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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2020-01-05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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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丁小白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84601182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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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声明,医患矛盾的根源不在病人!
          但作为一个医生,我在这里不说患者、不说体制、不说医保、不说经济,单从医护人员的自身原因来谈谈医患矛盾以及如何解决矛盾:
          1.不少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不是不好,而是极差。从我自己的就医经历来看,有些医院的医务人员可以说是比死人就多口气。忙的时候态度不好也算了,闲的时候也不好好说话,能一句话说清楚的事情非要惜字如金只说一半,剩下的一半你要问了还能嘲讽回来。病人看病的怒气值是慢慢积累的,可能排队长+20%,挂号处态度不好+20%,身体不适+10%,费用高+10%,化验处态度不好+20%,再遇到医生稍微不耐烦点就爆发了。这种态度恶劣的医务人员虽然人数不多,但就来是坑队友的。
          2.专业水平差,某些医生各种误诊漏诊瞎基巴诊,治不好了再往三甲推,被同行坑过不是一回了。我不要求有些医生按指南看病,但真不知道这些人执医考试是怎么过的。以前翻急诊的时候接到过一辆救护车,早早打电话预报说发生了室颤,乌拉乌拉开了半小时,送医院告诉我居然没有除过颤,发现病人还活蹦乱跳。最后我发现那条所谓“室颤”的心电图是干扰,也幸亏他们不会除颤了……
          3.乱开药吃相太难看。有些大爷们,您悄悄开点灰色药品就算了,别忘了把治病的药给开开好啊!见过头晕吊丹参的,高血压吊丹参的,胸闷丹参的,高血脂也吊丹参的,高血糖吊丹参的,没病保养保养也吊丹参的,问题是,您的降压药降糖药降脂药阿司匹林去哪儿了?
          4.莆田系乱入,败坏医生名誉,这个就不多说了。
          5.不懂如何交流。医患的交流绝对是一门学问,可惜我们根本没有这门课,很多能好好解决的事情,往往一句话说得病人不开心就闹翻了。 我们急诊科主任曾经教育过我(那时候我脾气经常不好),大部分人发脾气也就是一下子的事情。如果自己在医疗上出了点小差错(这种事情在急诊几乎无法避免),病人发怒了,先态度好点说声对不起,主任再出个面,真诚一点待人,想办法弥补,大部分病人都不会过于无理取闹。大部分病人或者家属在冷静的情况下都是讲道理的,真正蛮不讲理的医闹毕竟是少数。明知错了还上去硬怼,绝对是自作孽。
          我当然知道在网络上说医生不好是政治不正确,我当然知道我们国家的各种医疗体制有种种问题很多事情让医护人员背锅。既然我们不能指望国家改变体制,也不能要求病人的素养一下子提高,还不能指望一下子增加财政投入,那为什么不先从自己身上找一些问题呢? 稍微改变一下自己,尽可能减少一些医患矛盾,而不是怨天尤人。
          如果你是医疗维权者,请积极加入我们!


          7楼2020-01-05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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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每个医院医生专门配一至二个警卫员,给每个医院按照大小和就诊人数来规定,小医院配一个警卫连,大医院配备一个全编制的装甲师,并且可以呼叫空中支援。如果遇到极端事件的发生,还允许动用雪豹突击队进行斩首行动,或者采取DF17进行远程导弹的精确打击。另外患者就医,必须要先搜身,最好X光检查后,再入内。如果有可疑人员,但又无法确认是犯罪分子的,必须要戴重型手铐和脚镣才能进行就诊,否则一律拒绝,以免发生不测,就医安全,人人有责!
            我不支持对医生单独制定法律,进行特别的人身保护。也不支持对医闹或者伤害医生的人加重处罚。因为不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的矛盾,就无法阻止这种伤医事件的发生!


            10楼2020-01-0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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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有关医患冲突的报道屡见报端。最严重者,出现患者砍杀医生现象。到底是什么让医患剑拔弩张?
              一、温岭杀医案
              事件:2013年10月25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3名医生在门诊为病人看病时被连恩青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因抢救无效死亡。
              矛盾焦点:鼻子有无问题?连恩青在术后时常感到鼻子通气不畅,多家医院为其诊断,都认为术后良好。曾有人分析连恩青是得了空鼻症(术后等原因使鼻腔过度通畅,固有功能丧失),但也有医生驳斥此说法,认为该症状主要是心理作用。
              结果:2014年,连恩青一审获死刑;2014年3月,法院二审维持死刑。连恩青坚持认为医院检查造假。
              二、 广州“8毛钱治10万元的病”
              事件:2011年8月,陈先生的儿子入住深圳市儿童医院,医生称孩子疑为先天性巨结肠,建议进行手术,费用超十万。陈先生拒绝手术,随后带儿子到广州市儿童医院就诊。接诊医生开了8毛钱的药,孩子的病得到缓解。
              矛盾焦点:是院方过度医疗还是患者自以为是?
              结果:同济医院小儿外科专家确诊孩子为“先天性巨结肠症”并对其实施了巨结肠根治术,孩子康复。陈先生向深圳市儿童医院及主治医生致道歉信。
              三、广东东莞“长安医院杀医案”
              事件:2011 年1 月至5 月,卢德坤因患面瘫前往东莞长安医院医治。病情持续恶化后其主治医生刘某霖建议他去其他医院就诊。随后,卢举债前往陕西、北京等数家大医院求诊,但病情不见好转还花光了借来的3 万元,妻子也提出离婚。卢德坤因而迁怒于刘某霖, 持菜刀将其砍死,将路过一医生砍成重伤。
              矛盾焦点:医生有医疗过错还是患者错怪医生?
              结果:2012年9月7日,东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卢德坤死刑立即执行。3日后,卢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称:作案时有精神病,被害人刘志霖对引发本案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2013年4月,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哈尔滨杀医案
              事件:2012年3月22日晚,李禄带着孙子李梦南第六次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看病。李梦南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和肺结核,其父亲尚在监狱服刑,家庭经济拮据。因病情反复情绪暴躁,影响其他病人而不受医院欢迎,进而产生仇恨心理,23日持刀闯入医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室,当场刺死1人,致伤3人。
              矛盾焦点:医生是否应该体谅病人就医心情,医患之间为何零沟通酿惨剧?
              结果: 2012年10月19日,李梦南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五、黄山医疗器械致死案
              事件:2009年5月9日,曹海根的岳父因心脏病住进黄山市人民医院做手术,术后出现严重肺部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医院篡改病历,隐瞒事故原因。曹海根卖房维权,历时五年,终于胜诉。
              矛盾焦点:医疗设备是否为患者死因?医院为何篡改病历?
              结果:2014年4月,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黄山市人民医院篡改病历、心脏起搏器电极导线不符合质量标准,判处医院赔偿曹海根及其家人25万元。
              六、洛阳减肥手术致亡案
              事件:2010年10月14日,王女士在医生建议下到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胃空肠旁路手术。术后不久突然出现意识丧失,于2012年3月29日病亡。王女士因患糖尿病经常到该医院就诊,并认识了该医院的田主任。田多次建议王手术减肥,称可以改变其形象及人生。
              矛盾焦点:医生为何建议患者做与其所患疾病无关的手术?为减肥做手术是患者本身的想法还是医生多次“推销”所致?按王女士的身体状况,医院在手术前有无进行医疗风险评估?在手术中有无失职行为?
              结果:洛阳瀍河区法院认为,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判该医院支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46万余元。
              相信不止有我一个人去思考问题背后隐藏的原因,为什么中国式的医患矛盾会如此尖锐?到底是什么因素使本就不和谐的医患问题愈演愈烈?也许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去剖析。


              11楼2020-01-05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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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医生准入门槛过低
                中国是一个人口基数大,构成成分复杂,各地区风俗习惯及价值认同迥异的大国,这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患者成分的复杂。这里所说的复杂,不仅仅是指经济能力和价值观念上的复杂,也包括疾病的种类和病情的复杂。现行的医学教育制度主要侧重于医学技能教育,人文教育明显缺乏,导致一些医务人员素质偏低、缺乏修养。在培养医生时,几乎所有的医学院都没有针对医学生今后医疗岗位的人文教育,很多医生在对待患者时,仅仅当成是一个即将被自己维修的物品,而其忽略的正是作为医生最需要关注的患者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幻。其实,患者在入院就诊时,需要被诊治的绝不仅仅是身体上的疾病,其心理上的变化也更需要被关注和治疗。有调查结果显示,患者认为影响医院服务质量的所有因素中,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不高仅占29.96%,而责任心不强占45.97%,服务态度差占16.47%。从数据不难看出,绝大部分患者对于医疗现状是很不满意的,患者心中对医生的理想要求远远高于目前医生的时机情况。
                (2)部分医务工作者价值取向偏差,职业道德低下
                市场经济在给中国带来牛奶和面包的同时也在冲击着传统的道德观念,利己主义和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念弥漫在社会各界。追求更好的物质生活的条件本身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为了自我利益过度医疗却玷污了医生的职业神圣。不可否认,在目前的医生团队中,依然存在着一批害群之马,为了医药提成或其他的背后利益,不同程度的损害患者的正当利益。比如过度检查、输液等。这些行为使得本身就不堪重负的患者的医疗费用进一步增加。如此昂贵的医疗费用,一旦出现任何差错,都是患者所不能接受的。这使得原本就敏感脆弱的医患关系变得更加,一旦在医疗活动中出现任何矛盾,都将是一个纠纷的导火索。
                (3)“零交流”式诊疗
                问诊和沟通是每一名医生的入门必修课。只不过这项技能正在被慢慢忽视,“零交流”式的诊疗模式正逐渐成为医疗行业的主流。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就诊体验,去大医院的门诊看病,往往需要起个大早才能排到一个就诊号,像西京、唐都这样的顶级医院,更是一号难求。然而,当患者经过前面无数的等待和折腾进到就诊室时,很多医生连两句话都没说便直接开检查单。整个就诊活动,根本不存在任何的交流与沟通,很多患者甚至话都没有说完就被几张检查单打发。“零交流”式诊疗忽视了医生与病人的交流,无意中将病人“物化”。缺少沟通,患者不了解医生的治疗方法和意图容易造成误解,降低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医生不了解患者的病情,也很难做出正确的病情判断,不适当的检查也不同程度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4)医疗资源匮乏及分配不均衡
                我国现代医疗事业起步较晚,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如很多发达国家,导致我国当前的医疗资源严重匮乏。以口腔医生为例,“据卫生部统计,中国现有注册口腔科医生三万八千多名, 口腔科医生和人口比例为1:33000, 而发达国家的比例为1:4000,(美国为:1:1600, 瑞典为1:800),意味着在10-20年内中,我国将需要比现在多10倍的口腔医生,以满足日益富裕的中国人民对口腔疾病的治疗和保健需要。”
                另外,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也不够均衡。东部沿海地区及内陆的一些大城市普遍医疗条件较好,而对于一些经济水平不太发达的内陆地区百姓却常常找不到正规的大医院。这些地区的百姓本身的健康状况较差,一旦生病只能一拖再退,到了不得不看的时候又需要不远千里地到离家很远的大城市。不仅不利于病情,也增加了经济负担。
                当然,大城市也不是就没有看病难的问题。外来的患者加上本就超负荷的城市人口,也导致像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与此同时,一些大医院由于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和重视,相对地段医院和小医院有更好的医疗条件和能力,这又导致很多患者产生这样一种心理,就是即使是一些小病也喜欢到大医院就诊。每个科室都有一些全国知名的教授,但这些佼佼者毕竟是少数,而很多患者却偏偏一定都要这些知名教授为自己治疗,似乎感觉自己的病只有这些医生才治得好,别的医生看了也是浪费时间和金钱。这些心理都加剧了医疗资源的匮乏,使我国的医疗行业更加呈现出“看病难”的缺点。
                对于一名医生而言,最好的保护伞就是医术与医德。


                12楼2020-01-05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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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2020-01-05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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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丁小白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81511132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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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认为风险告知不够酿悲剧失明男子状告医院被驳回
                    65 岁的李某是一名退休工人,因双眼视力逐渐下降,到南京一家专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垂体瘤。因垂体瘤压迫神经导致视力下降,需要手术治疗。医生告知原告手术切除脑垂体瘤后可以保持现有视力,还有可能提高视力。
                    为了改善视力,李某住院治疗,岂料手术后第二天,原告即发现眼前一片漆黑,不能视物。李某认为医生手术操作粗鲁造成他失明,并且在手术前未告知手术风险,使其丧失了选择权。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其损害,并向医院索赔30万元。
                    医院则辩称,医生诊断明确,采取显微操作的手术方式已经最大限度对视神经进行了保护,没有过错。医生手术前也履行了告知义务,将手术可能造成视神经损伤、肿瘤残留、猝死等风险均已告知原告。李某失明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这种风险也是现代医学技术不能克服的,医生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故对原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医院是否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最终,医院举证了原告签字的《诊疗议定书》,该证据上记载了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视神经损伤、肿瘤残留等,应当认定被告在手术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呵呵!这个世界上还有天理?


                    15楼2020-01-0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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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点评: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副院长盛皓对上述两个案例作出了点评。
                      他说,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是一个法定义务,它体现的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但是在现实中,医患双方常常忽视了这个问题,特别是医生,认为患者是门外汉,告诉了也不懂。
                      尤其是涉及数种治疗措施的时候,不告知患者治疗措施的利弊得失,自己替患者决定的现象比较普遍。其实患者将自己托付给医生,并不是将自己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了医生,毫无疑问,患者还保留了自己决定命运的权利。
                      在第一起案件中,在存在两种治疗措施的时候,医生对于两种治疗措施的风险,没有对患者作完整的告知说明,而是自己选择了再次骨髓移植,但是术后没有效果,应该对患者予以赔偿,但是具体的赔偿范围应予斟酌。
                      第二起案件中,原告就医生未尽告知说明义务的诉讼,因为最终不能举证而败诉。
                      现在很多医疗机构的术前都是事先印制的,然后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减。这种方式客观上是省事了,但是也为双方日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因此,法院建议双方应该完善手续,减少诉讼的发生,例如在增减部分由双方分别签字等等,可防止纠纷的产生,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作者:丁小白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815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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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楼2020-01-0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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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丁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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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误诊判决却不同
                        何种情形医院要担责
                        引发医患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医院误诊
                        记者了解到,同样因误诊引发官司,法院判决却大相径庭。那么,医院误诊是否应赔偿患者损失?记者调查发现,只有存在有过错的误诊,并导致患者产生损害后果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关节炎误为淋巴癌原告获赔偿12万元
                        22岁的徐某敏(化名)经鼓楼区某三级甲等大医院诊断,被告知患上了淋巴癌。据医生表示,徐某敏病情已呈恶化状态,最多只能活5个月。至此,徐某敏在该院接受了9次化疗。化疗把徐某敏折磨得死去活来,连上卫生间都要母亲扶着进出。
                        被预言活不过5个月的徐某敏,似乎创造了生命的“奇迹”。5年之后,徐某敏还顽强地活着。因左耳淋巴结肿大到该院检查,医生仍定性为淋巴瘤,且属中度恶性。同年10月9日,徐某敏因左颈淋巴结肿大,徐某敏接受该院另一科室医生检查,结论是不支持原有诊断,建议转上海会诊。.
                        同年,徐某敏拖着弱不禁风的病体,来到上海某医院。该院专家诊断徐某敏并非患有淋巴癌,而是类风湿性关节炎。回到南京后,徐某敏将误诊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索赔30万元。该院委托北京肿瘤医院诊断,诊断结论排除了淋巴瘤的可能。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该院对类风湿关节炎应有准确确诊能力。主治医生未经会诊,就认定徐某敏患上淋巴瘤,此为过失一;
                        在对徐某敏实施化疗期间,未重视其病情,仍继续化疗,导致原告损失和伤害扩大,此为过失二。
                        据此,法院认为这家医院对误诊有过错,判决赔偿徐某敏各项损失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
                        这种和杀人没有区别的误诊,你就判12万?12万是用冥币支付的吧?


                        17楼2020-01-0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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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眼中石子未被取出失明儿童输了官司
                          2003 年1月,5岁的小亚强(化名)被鞭炮炸伤右眼,送入南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治疗。小亚强在做过“右眼角膜清创缝合术”后,提前出院。医院提醒他应及时复诊,但小亚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诊。等他到该院复诊时,B超检查显示“右眼玻璃体浑浊,网膜脱离”,医院当即建议他入院手术。
                          次日,家人将小亚强带到上海某医院手术。手术中从小亚强的眼中取出一枚砂石,而小亚强的视网膜病变严重,最终失明。不久,小亚强将南京这家医院告上南京鼓楼区法院,称该院未能查出患者眼球中的砂子,导致小亚强未及时治疗造成终身残疾,要求医院赔偿7.6万元。
                          鼓楼区法院认为,医院未查出患者眼球中存在的异物,存在误诊过失;
                          但小亚强也未遵医嘱及时复诊,而他的玻璃体视网膜病变,与其外伤、感染和视网膜脱离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认定医院的诊断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法官,你简直就是包青天啊!这样子都说没有责任,你干脆说这个小孩是自己把眼睛戳瞎的不是更好吗?反而还要赔偿医院的名誉损失费!
                          作者:丁小白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815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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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楼2020-01-0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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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点评:
                            3 起案件均因医院误诊引发,法院缘何判决不同呢?
                            鼓楼区法院副院长盛皓表示,必须明确“误诊”一词,是医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所谓误诊,是指医生的诊断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由于病人情况各异,许多疾病外在表现形式的相似性,及目前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等因素,误诊现象是不可完全避免的。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误诊率,达到30%左右。从法律角度考虑,根据侵权法理论,只有在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认定其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过错的误诊”和“导致产生损害后果”,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条件。
                            对该院审理的这3起医疗纠纷案件,盛皓表示,法院支持徐某敏的请求,是因为该案例中的误诊是医生过错造成的。此外,徐某敏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在案例二小亚强的医疗纠纷中,医院虽有误诊事实,但与患者失明的损害后果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而案例三中的李女士,虽然也被医院误诊,但这种误诊是符合诊断原则的,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医院根据误诊的结论必须对患者施以手术,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大法官,你太**了,全体起立!
                            作者:丁小白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815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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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楼2020-01-05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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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一起来啊?


                              22楼2020-01-07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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