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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事故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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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可分为: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3、法院要求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谁支付
1、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赔偿标准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是关于医疗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问答。


1楼2019-12-07 14:51回复
    社会中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幼,不论什么职业。一生中均不可避免地要患或大或小的疾病,任何人都无法保证不去医院看病。由于疾病种类繁多,患者情形各异,医生素质差异也较大,医疗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一旦遭遇医疗事故,受害者及其亲属当如何索赔。方能让受到损害的身体得到应有的补偿,受到伤害的精神获得应有的慰藉呢


    5楼2019-12-1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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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丁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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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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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2019-12-1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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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声明,医患矛盾的根源不在病人!
        但作为一个医生,我在这里不说患者、不说体制、不说医保、不说经济,单从医护人员的自身原因来谈谈医患矛盾以及如何解决矛盾:
        1.不少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不是不好,而是极差。从我自己的就医经历来看,有些医院的医务人员可以说是比死人就多口气。忙的时候态度不好也算了,闲的时候也不好好说话,能一句话说清楚的事情非要惜字如金只说一半,剩下的一半你要问了还能嘲讽回来。病人看病的怒气值是慢慢积累的,可能排队长+20%,挂号处态度不好+20%,身体不适+10%,费用高+10%,化验处态度不好+20%,再遇到医生稍微不耐烦点就爆发了。这种态度恶劣的医务人员虽然人数不多,但就来是坑队友的。
        作者:丁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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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2019-12-1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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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或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三条途径解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并已被受理的;双方当事人经调委会调解难以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再次调解的;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纠纷;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患方既不同意调解,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并借故扰乱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的;2.侮辱、诽谤、殴打医务人员,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3.破坏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4.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掌握病历及相关资料。首先要尽可能及时全面地掌握病历。 病历资料分为两部分,即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客观记载患者病情及检查、治疗结果等情况的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查检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它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包括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患者要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在诉前、诉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合法调取病历。 患方在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可以向医疗专家、专业律师咨询,以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侵权。但是,患方绝对不可以盗窃、强夺、毁损病历资料,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患者尸体的鉴定(尸检),其鉴定结果是患者家属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合法维权的重要证据之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因或者对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公安机关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患者的家属有可能要面临因为不做尸检而败诉的可能。 有的患者家属因为患者的亡产生过激行为,认为医疗机构治了人,如果不给赔偿,就不肯移尸或火化,以此来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其实这种做法不仅对于事故的处理于事无补,而且还触犯了法律。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规定:“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患者在医疗机构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作者:丁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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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2019-12-1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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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闹!医闹? 上天有路而入告无门 医疗事故所要维权到底有多困难?
            作者:丁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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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2019-12-10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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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是去说打击医闹,以前也是抱着吃瓜群众的态度去看待如此问题,那只是事情没有发生在自己身边。
              医闹的背后有三种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
              一是与医院协商,基本上是费时费力,就是和医院扯皮条而医院各种推卸责任。
              二是请卫生部门协调纠纷,上访市长信箱。而医院作为卫生部门的下属单位,也与其“利益”有密不可分的关键,协调赔偿出的金额肯定是比医院多,但还是大幅度偏袒院方。
              三是走司法程序。首先,法院受理需要明确的尸检报告(患者死亡情况下),院方开据的死亡证明不存在法律效力。而多数人不是一次就可以走上司法程序,我看过多数案例,已经入土的,火化的无法再进行尸检。如果进行尸检,是要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对于尸检,多数人态度是不愿意的(多以风俗为关),到你和医院扯皮条扯不下去了,想要走司法程序,但又没有尸检报告,法院不会受理的,因为死因不明!!其次,当你走上法律维权道路上,你所花费的金钱数量是普通老百姓所一筹莫展的,简略的计算,一场官司想打下来需要五万元左右。而且,医院也会在第一时间在病历,用药等方面做手脚,使之无相关证据。如果再去将利益与公正来挂钩,普通民众想要进行司法程序的申冤,极为困难,正如老话所言,赢官司少打夜饭少吃。
              综合三点,再去想为什么医闹层出不穷。我这里只诉因医疗事故所受害的人们,这一群人想要从如此艰难的环境中去寻求所谓的公正。
              我看过众多医疗纠纷案例,其中时间最久是11年打到16年,这让我也有了打持久战的准备,医院本就一个庞大的势力,加上如今,法律更偏向于医院,感觉自己渺小卑微寸步难行。
              现在,我也不选择医闹,但我不抵制医闹,这是真正的弱势群体维权困境的体现,也映照出这是一种民间疾苦。
              作者:丁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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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2019-12-10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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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10人的调解员队伍,为150多家医疗机构1000多名患者提供全程免费的调解服务
                遇到医疗纠纷怎么办?先问问这支“消防队”
                深圳市福田区福明路18号,深圳谐和医患关系协调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这里既有80多岁的专家医师坐镇,也有20岁出头,曾在外贸公司、律所上班的年轻人。这支队伍被称为“医患纠纷消防队”。
                成立近三年,这支“消防队”以不足10人的调解员队伍,为150多家医疗机构1000多名患者提供了全程免费的调解服务。今年10月,他们作为深圳市诉调对接工作先进集体,受到深圳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局联合表彰。
                作者:丁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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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楼2019-12-1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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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成功后,患者家属抱在一起哭
                  2012年,随着深圳市福田区常住人口不断增长,求医患者增多,医患纠纷亦难以避免。如何妥善化解医患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那时,福田法院开始探索多元解纷改革,向社会各界抛出“橄榄枝”。在这样的契机下,47岁的律师吴毅成为福田法院一名人民调解员,并被派驻到深圳一家三甲医院。
                  “为什么不成立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调解组织,汇集更多人加入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队伍中来呢?”萌生了这样一个想法后,2014年,吴毅开始积极筹备成立谐和医调委。
                  2015年,吴毅参与调解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
                  患者在医院分娩时,因羊水栓塞成为植物人,新生儿也患有脑瘫。患者家属一时难以接受,便召集几十人找医院讨说法。医院急忙向谐和医调委申请调解。
                  谐和医调委的调解员团队连续三天两夜陪在患者家属身边,开展调解。谐和医调委仅用一周时间,就化解了这起棘手的纠纷,并促成医患双方协商确定了253万元的赔偿款。这也是近年来深圳市医疗纠纷赔偿的最高额。
                  “253万元这个数字,并不是我对这一案例难忘的原因。深深印在脑海中的,是调解成功当天我离开医院的一幕。”吴毅回忆,“调解成功后,患者家属拥抱在一起哭,说如果没有调解员,他们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作者:丁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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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2019-12-1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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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结案仅占1%,上诉率则达74.8%
                    福田法院地处深圳市中心城区,辖区医疗机构众多,医疗纠纷类型复杂且体量较大。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审判状况(2014-2018)》白皮书显示,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福田法院共受理医疗损害案件263件。
                    从结案方式上看,判决方式结案的占到80%;撤诉方式结案占19%;调解方式结案2件,仅占结案数的1%。同时,一审判决后的上诉率达74.8%。
                    对此,法院认为,法院支持的诉请与患者的期望值仍有差距,导致一审判决的上诉率较高,服判息诉率较低;另一方面,调解的优势尚未完全发挥,患者更多期望以判决方式支持其请求,医方对进入诉讼中的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内部、外部因素而存在顾虑。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医患双方对案件事实特别是医方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争议较大。”福田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医方的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一般情况下,法官对于医方诊疗行为的阐述无法从专业上完全理解。患方因为缺乏专业知识,也不认可医方的答辩意见,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大。”
                    记者了解到,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审理中涉及的过错、伤残等级等案件事实的查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鉴定结论。而当前医疗鉴定送鉴难、鉴定周期长、出结果难,直接导致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长。
                    对此,福田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第三方力量加入纠纷化解工作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2018年3月,福田法院将谐和医调委吸纳为特邀调解组织,由谐和医调委派驻专业调解员,到福田法院参与医疗纠纷案件调解。
                    “谐和医调委代表的第三方专业力量的加入,对福田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深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来自福田法院的权威司法平台和支撑,也为谐和医调委提供了司法资源和发展方向。”吴毅如是说。
                    作者:丁小白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846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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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2019-12-1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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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协商解决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及家属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个维权手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采取协商解决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但是也存在几个问题:
                      1,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医疗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识到错误,考虑到赔偿和行政处分方面,也会不承认。对于这种情况,患者只能采取其他的两个途径来维权。
                      作者:丁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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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楼2019-12-1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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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等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作者:丁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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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楼2019-12-1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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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采取这种方式维权的患者方一定要注意,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和科学性非常强的学科,而医疗事故的索赔更是涉及到了医疗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做为一般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很难掌握准索赔的标准,所以,患方在签字前,最好能够咨询一下专业人士,对索赔的范围和数额计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法而得不到保障。
                          作者:丁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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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楼2019-12-1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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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量客观,尽量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9-12-1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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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零交流”式诊疗
                              问诊和沟通是每一名医生的入门必修课。只不过这项技能正在被慢慢忽视,“零交流”式的诊疗模式正逐渐成为医疗行业的主流。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就诊体验,去大医院的门诊看病,往往需要起个大早才能排到一个就诊号,像西京、唐都这样的顶级医院,更是一号难求。然而,当患者经过前面无数的等待和折腾进到就诊室时,很多医生连两句话都没说便直接开检查单。整个就诊活动,根本不存在任何的交流与沟通,很多患者甚至话都没有说完就被几张检查单打发。“零交流”式诊疗忽视了医生与病人的交流,无意中将病人“物化”。缺少沟通,患者不了解医生的治疗方法和意图容易造成误解,降低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医生不了解患者的病情,也很难做出正确的病情判断,不适当的检查也不同程度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作者:丁小白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1945463/answer/901015911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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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楼2019-12-10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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