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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法院庭长管忠辉违纪涉黑“套路拍卖”,侵吞我上亿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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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法院庭长管忠辉违纪涉黑“套路拍卖”,侵吞我上亿资产
尊敬的领导,他们幕后势力太大了,这么明显的大问题,我告了很多年,至今没一个单位过问的。请求上级领导知晓此事后,能督办严格查处。
举报事项:
一:上海市松江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管忠辉涉嫌违纪操作“套路拍卖”,将已解除租赁的房产,仍按照带20年租约发布拍卖公告,导致数次无人参与竞拍,从而压低价格,同时串通不法公司低价买进。
导致政府,银行和我公司蒙受上亿损失。
二:上海玛颐思实业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串通松江区法院管忠辉,违规竞拍。
事情起因,经过及结果
一:起因
我叫谢明伟,原为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尼公司)经营者。自2000年创办公司时起至2013年,朗尼公司共有资产土地46亩,厂房二万多平米,当时市值2.3亿以上,但公司也有各项负债总计九千万并涉及诉讼,公司所有资产被法院查封,需等诉讼完毕,仅拍卖部分资产,即可即可清偿所有债务。
被拍卖资产——久富路228号1-7幢,土地面积24780㎡,建筑面积13964.49㎡,当时有多人出价1.3亿以上要购买。
因部分债权人不愿等待漫长的诉讼拍卖流程,常要求我立刻出售资产还款,但我无法出售已被查封的资产。
2013年,与天台县商会同乡陈统明,蒋锦冠聊天,又认识了陈建备,卓平定等人。经了解所有事项后,他们称可以帮我尽快解决问题。
二:事件经过及违法事项
陈统明,陈建备与我商榷,决定共出资6000万给朗尼公司,其中陈统明妻子(蒋锦秀)代为出借5000万,陈建备出资1000万。陈统明公司刘卫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510504340)负责所有法务工作并拟定了许多份合同文件。在签订协议时,我被要求签署了借款协议,投资协议,股权协议等多项文件,他们解释说是为了工作需要,但所有签署协议均未给我。因时常有债权人来朗尼公司找我还款。陈建备等人要求我将股权先转给他们,以便于他们相关工作。2013年6月16日,我根据他们的要求将80%的股份分别变更奉化市池鑫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本金贸易有限公司及卓平定。但蒋锦秀与陈建备汇款到2800万时,他们终止借款,理由是另有工作安排。起初约定借款正是为朗尼公司还账,但控股后立刻找借口变卦。后来有蒋锦秀及陈建备的起诉状可证明上述约定借款事项。我虽要求按约定做事,但无果。之后股权及法人又被要求转了多次,均解释为工作需求。
朗尼公司在2011年,曾将久富路228号1-7幢租赁给上海尊马汽车座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马公司)。租期为20年。因涉及拍卖问题,尊马公司表示能有恰当补偿即可同意退租。
2015年1月,执行副庭长管忠辉约谈我以及尊马公司人员,同时,管忠辉要求我去与尊马公司协商解除租赁,因带租赁的厂房难以拍卖。能撤销租赁就可按市场价拍出好价格,那样就能清偿所有债务。我与尊马公司协商并向其承诺,待朗尼公司厂房拍卖后,用拍卖款补偿尊马公司。随后尊马公司同意并且向管忠辉出具了无条件解除租赁的承诺书。
因商会的很多同乡也有兴趣参与竞拍,让我询问管忠辉拍卖的时间。我向管忠辉转述并问询,他回复:“到时会提前通知你的”。
违规违纪事项
2015年2月,我听说厂房已被拍卖,被上海玛颐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颐思公司)竞拍所得,价格为4688万元。拍卖前我未接到管忠辉的任何通知。
被拍卖资产——久富路228号1-7幢,土地面积24780㎡,建筑面积13964.49㎡,当时有多人出价1.3亿以上要抢着购买。不可能是这样低价。我经过查询发现,拍卖共计三次,而且三次的拍卖公告上全都明确注明——厂房为代20年的租约拍卖,但只字未提尊马公司向法院出具无条件解约承诺书的事项。直接导致几乎没人去参加竞拍。
我多次去法院找管忠辉,他起初无法作出任何解释,经多次质问后他很勉强的答复:“对方后台势力很大,你斗不过人家的。你别为难我啦,我只是个打工的。”(我以全家性命发毒誓,他对我说过这番话)。
2015年三月十八日,朗尼公司门口被法院贴了执行公告,要求腾退场地。(2014)松执字3232号。(我已拍摄公告照片存档)
过了些天,管忠辉带了二十多个拿着铁锹棍棒的社会闲散人员来执行清场。尊马公司报了110,后来管忠辉一席人撤离。(公安有出警记录可证明)
又过了几个月,黄永南带领八十多个手持器械的社会闲散人员,来强制清场。公开叫嚣把男的都杀掉,女的都强奸。气焰十分嚣张。我方当时又报了警,同时向九亭镇镇长反应。并联系部分债权人,众人向政府和警方申请要求立刻带着黄永南去纪委调查玛颐思公司的拍卖事项。黄永南听闻后当场表态说:“我只是个挂名的,这不管我的事”。警方对几个带头人员做了身份登记后。所有人撤离(公安有出警记录可证明)
2015年底玛颐思公司起诉尊马公司排除妨害一案(案号:(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638号)。庭审笔录及判决书清晰记载,玛颐思公司因事先知道尊马公司向法院出具无条件解除租赁承诺书,才参加拍卖的。同时承认陪同管忠辉去现场执行。一审在松江区法院判决尊马公司搬离场地。
尊马公司上诉二审:案号:(2016)沪01民终10859号,维持原判。但2019年8月,因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庭长赵利平因违纪被双规,玛颐思公司二审代理律师为赵利平亲属,闵行区监察委为此约谈了谢明伟了解事项。沪闵监询通〔2019〕3051号。
拍卖结束后,蒋锦秀,蒋锦冠,陈建备均起诉朗尼公司,认为当初出资为借款而非投资款。最终法院以判定出资为借款审理终结。但朗尼公司股权被转至陈建备亲属陈仲余名下,有与陈仲余的代持协议为证。陈仲余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不配合变更回股权。
至今,仍有银行,国企,债务无法清偿。我蒙受巨大损失,且公司股权也被侵占。
相关疑点、证据线索及可证明事项
1:管忠辉比较费力的拿到了尊马公司解除租赁承诺书,不可能数次都忘记将此备注于拍卖公告。
2:案号:(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638号
2016年4月20日,第一次庭审笔录,第5页第14行记载,
玛颐思人员说:拍卖公告中对存在租赁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后被告作出了承诺,基于被告的承诺,原告才会进行拍卖。
第8页第8行,
审:拍卖取得系争房屋时有无被告知系争房屋时带租约的?
原:原告被告知系争房屋带租约,但是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成交之日搬出,原告才参与拍卖的。
第11页第8行
审: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原告确实知道系争房屋带租约,但是在被告出具承诺书后,原告才参与拍卖的。
所有法院拍卖公告均写明是代租约拍卖,拍卖公司也不知有承诺书。玛颐思公司是如何知道有承诺书的?常理中不可能浏览拍卖公告就去找到执行庭长。即便真问过管忠辉,那印证再次提醒了管忠辉有承诺书,那更不可能忘记在拍卖公告备注有承诺书。
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638号判决书的第4页第8行
经审理查明:......上海技术产权拍卖有限公司的房产拍卖特别说明中针对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228号1-7幢房屋特别告知第4条载明:本次拍卖标的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存有租赁,租赁期由2011年4月12日至2031年4月10日止,租金为25万元/月,买受人自行与承租人协商解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拍卖公司是按照带20年租约发布公告
4:上海技术产权拍卖有限公司电脑存档资料,我于2019年已去拍卖公司查询档案。可证明连续三次拍卖公告均写明是带租约拍卖。
5:上述案号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4页末尾至第5页第一段
经审理查明:......上述执行过程中,被告尊马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
“我司于2011年4月与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租赁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228号1-7X幢的合同,并沿用至今。
鉴于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因债务问题受到法院的查封,并且即将拍卖我司现向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租赁的场地。
为了配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执行,本公司承诺:1、愿意配合法院,在该租赁场地拍卖成交当日,我司自愿迁出该租赁场地;2、如我司在该租赁场地拍卖成交后,仍不迁出该租赁场地,则我司愿承担一切责任。
(证明朗尼公司已向执行法官出具承诺书及内容)
6:玛颐思公司是2012年注册资金为50万的空壳公司,竞拍前数年报表为0,竞拍款项从何而来?其法人黄永南是为谁挂名代持?企业查询黄永南名下有9家公司,幕后操纵者是谁?
7:松江区法院查档信息,我于今年多次查询,均找不到朗尼公司相关解约承诺书以及连续三次的拍卖公告。存在故意隐瞒嫌疑。(假如最近归档了,则后台系统能发现归档时间只是最近)。
8:蒋锦秀起诉朗尼公司,(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630,证明原先约定出借5000万。陈建备起诉朗尼公司,(2016)沪0117民初14766号,证明事先约定出借1000万。他们在实际控制朗尼公司80%股权后,终止了汇款。
9:(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638号判决书第二页第17行
玛颐思人员称:......2015年5月7日,原告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一同到达系争房屋要求被告尊马公司配合搬离,被告仍拒绝搬离系争房屋,拒绝配合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次是管忠辉带领了二十多个拿着铁锹棍棒的社会闲散人员来执行清场。第二次黄永南带领80多人手持器械清场。辖区公安的出警记录,涉嫌涉黑。
补充:(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638,相关庭审笔录及判决书等资料总页数太多。此次先将证据页面寄来。需要完整版的话,可联系我。我随时可提供。
本文同时抄送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信访办即国家信访局,中央党校,中共中央组织部,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纪委,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宣传部,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党校,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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