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桂阳县各学校的教师,今日致信旨在向您投诉桂阳县教育局滥用职权,以出台违规文件侵犯流动教师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维护我们基层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二十余人在服务年限已满,征得桂阳县教育局同意后依规报考了郴州市北湖区的教师考试。今年5月10日,桂阳县教育局为我们开具了服务期限已满并同意报考的证明,但在我们通过北湖区的考试后,桂阳县教育局却不给我们签署考察意见表,导致我们无法调档。理由是其在5月14日桂教组发〔2019〕6号文件《桂阳县中小学校教师流动调配暂行规定》出台了一项全新的规定,“教育教学业绩未达基准线或所教学生平均分不达标的教师”、“从乡下考入城区任教不满3年的老师”不得流动调配到县外。此文件明明是5月14日发布,落款却写成了5月10日,这一项明显违规的文件的出台让我们所有流动教师都始料未及并感到极其气愤!
1、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违背了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的精神。
郴州市教育局郴教科通〔2019〕13号《关于2019年上学期期末学科教学状况抽测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学科教学状况抽检的结果不得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依据”。桂阳县教育局将教育教学业绩作为老师不得对外流动的依据,违反了上位文件的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属无效。
2、该文件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桂教组发〔2019〕6号文件实际发布时间为5月14日,晚于其向我们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的时间(5月10日),且此新文件流动调配部分也不应再来约束我们这些2013年即签署聘用合同的教师。“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和法理精神。桂阳县教育局作为政府机构,其行为应具有公信力,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
3、桂阳县教育局以文件违反法律,属于行政乱作为。
我们与桂阳县教育局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聘用合同的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依照合同,我们有自由流动的合法权益。我们有部分教师从乡村考桂阳县城区时,桂阳县政府和教育局的招考规定或文件并未规定考入城区要继续工作三年才可外调,且原合同也并无此约定,其也未就此规定与教师沟通协商。文件中的规定属于桂阳县教育局事后、单方面的意愿,不符合合同约定。桂阳县教育局违背合同法,强制要求我们继续留校任教,以权压法,不依照法律职权等作出具体行为,是属于行政乱作为。
我们郑重承诺:以上所诉事项均系真实情况!
举报人:桂阳教师
2019年 7 月 3 日
我们二十余人在服务年限已满,征得桂阳县教育局同意后依规报考了郴州市北湖区的教师考试。今年5月10日,桂阳县教育局为我们开具了服务期限已满并同意报考的证明,但在我们通过北湖区的考试后,桂阳县教育局却不给我们签署考察意见表,导致我们无法调档。理由是其在5月14日桂教组发〔2019〕6号文件《桂阳县中小学校教师流动调配暂行规定》出台了一项全新的规定,“教育教学业绩未达基准线或所教学生平均分不达标的教师”、“从乡下考入城区任教不满3年的老师”不得流动调配到县外。此文件明明是5月14日发布,落款却写成了5月10日,这一项明显违规的文件的出台让我们所有流动教师都始料未及并感到极其气愤!
1、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违背了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的精神。
郴州市教育局郴教科通〔2019〕13号《关于2019年上学期期末学科教学状况抽测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学科教学状况抽检的结果不得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依据”。桂阳县教育局将教育教学业绩作为老师不得对外流动的依据,违反了上位文件的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属无效。
2、该文件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桂教组发〔2019〕6号文件实际发布时间为5月14日,晚于其向我们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的时间(5月10日),且此新文件流动调配部分也不应再来约束我们这些2013年即签署聘用合同的教师。“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和法理精神。桂阳县教育局作为政府机构,其行为应具有公信力,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
3、桂阳县教育局以文件违反法律,属于行政乱作为。
我们与桂阳县教育局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聘用合同的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依照合同,我们有自由流动的合法权益。我们有部分教师从乡村考桂阳县城区时,桂阳县政府和教育局的招考规定或文件并未规定考入城区要继续工作三年才可外调,且原合同也并无此约定,其也未就此规定与教师沟通协商。文件中的规定属于桂阳县教育局事后、单方面的意愿,不符合合同约定。桂阳县教育局违背合同法,强制要求我们继续留校任教,以权压法,不依照法律职权等作出具体行为,是属于行政乱作为。
我们郑重承诺:以上所诉事项均系真实情况!
举报人:桂阳教师
2019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