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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审判员违法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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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秦仲君和执行局法官郝福河为孙全胜虚假诉讼活动提供保护,孙全胜在其与周建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竟然在借款条上伪造“担保人孙子钧、周增刚”“到期不能还款,由卫辉市人民法院处理,周建强”等内容。
孙全胜为了利用司法程序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首先通过各种不正当关系与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执行庭法官郝福河相互勾结,为其进行的虚假诉讼提供帮助。孙全胜向卫辉市人民法院起诉之后,由卫辉市人民法院法官秦仲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
通过案卷材料显示,法官秦仲君为了帮助当事人孙全胜利用伪造的借款条进行虚假诉讼,采取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予以快审、快结的方法。在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号收案之后,秦仲君就于9月20号向被告孙子钧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之后,秦仲君竟然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民事诉讼十五天答辩期限的法律规定,于9月30号开庭审理,并且当庭判决。秦仲君从9月20号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到9月30号开庭,法律赋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时间去哪里了?
在庭审过程中,秦仲君对于原告借款条中有关周建强的签名,有多处不同笔迹的这一可疑情况,在原告和三个被告都没有到庭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案件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匆忙作出卫辉市人民法院(2018)豫0781民初字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没有与借款没有关系的案外人孙子钧和周增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并由原告签收被告孙子钧的判决书,严重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权利,致使判决生效。
在判决生效之后的执行程序中,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郝福河为孙全胜的虚假诉讼提供一条龙服务,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不依法向孙子钧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就于2019年1月9日通知孙子钧到法院强制执行,并以司法拘留相要挟,强制其在当天下午两点半之前向孙全胜支付执行款二万元,否则就决定对孙子钧予以司法拘留。从郝福河执行方式看,并不像一个法官在依法执行案件,好像在为孙全胜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保护。


IP属地:河北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9-06-16 13:1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