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专门设置了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该章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考虑到业主共有的财产很多,难以逐项列全,物权法又作了概括性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这里所指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等。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物权法第74条也作了专门的规定,其中特别提到:“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