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刑更3154号罪犯刘典爱,男,1969年8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兰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典爱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刘典爱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临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18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鲁西监狱称,罪犯刘典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典爱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典爱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典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典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爱民审 判 员 秦绪启人民陪审员 陈允苓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轩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