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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公告包含国有性质土地内容错误,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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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八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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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公告包含国有性质土地内容错误,属违法行为
——征地公告将国有性质土地纳入征地范围属内容错误,未写明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未张贴公示属于程序违法。
标签:征收公告|国有土地|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昆明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993年该公司与官庄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下称:居民小组)签订《承包土地协议》取得官庄村5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建设厂房,后该村民小组取得该部分承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2月21日西山区政府作出《征地公告》,上述承包地因城中村改造第18号片区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该公司认为,《征地公告》行为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征地公告。
法院认为:从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国家征收的土地必须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国有土地不属于征收的对象。被告的《征地公告》行为,将国有土地纳入征地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该行政行为的前提依据即征地批复经省政府复议将国有土地部分予以撤销,被告组织实施《征地公告》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也存在明显错误;此外,被告的《征地公告》没有写明征地批复机关、文号,没有进行张贴公示,行政程序也不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程序性规定。因此,被告的《征地公告》的行政行为依法属于部分可撤销或者部分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鉴于该被诉行政行为部分已经实施而且还涉及集体土地的部分,为稳定行政法律关系,故不宜撤销,可以部分确认违法。
实务要点:国家征收的土地必须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国有土地不属于征收的对象。被告的《征地公告》行为,将国有土地纳入征地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征地公告》没有写明征地批复机关、文号,没有进行张贴公示,行政程序也不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程序性规定,该征地公告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行初字第190号“昆明高上高食品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见《昆明高上高食品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马勇,代理审判员吴娴,代理审判员李希)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105)


1楼2018-03-15 17: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