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回被盗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水平有限,权当抛砖引玉。 民法的占有,与刑法的占有,是有区别的。
小偷B偷回自己的手机,在民法中有个专业术语,叫做「排除妨害请求权」,无罪,属于自助行为。
但是,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财产,原财产所有人是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取回的。 小偷C偷回B的手机,侵犯了A的「占有」状态,构成犯罪。民法中的占有,一般都是推定为「善意占有」,除非有证据证明占有是恶意的,即小偷偷来的赃物,所有权也应该被保护。不能因为别人是小偷你就能偷/抢别人的东西。
再开下脑洞,小偷B请C偷回自己的手机呢? 结论是,小偷C侵犯了小偷B的占有,但不是盗窃罪。因为刑法中对盗窃罪「非法占有」一般来说,可分为两层意思,一是利用,二是排除使用,小偷C扮演的角色不过是B取回财产的方式而已,并无利用意思。
对于这类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盗窃动机、事后的态度和处理方式等方面来推断其主观故意。而评价标准,我认为是以“是否以盗窃行为获取额外的财产利益”来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由于他人对财物合法占有的同时,也要承担财物灭失的风险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将处于他人控制下的财物盗窃之后,再要求占有人赔偿损失,则其盗窃行为是为谋取额外的财产利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例如: 将放在宾馆、超市柜台代为保管的财物偷偷取走,目的只是为了省事,或者是因为自己的保管凭证丢失无法通过正当方式取回财物,则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如果借此要求代管人赔偿损失,则可推断其主观上是非法占有。 同样,将出借给他人的财物偷偷取回,如果盗窃后即告诉对方,自然不是非法占有;但隐瞒这一情况并收取对方的赔偿款,则是非法占有。 对于质押、留置的,由于偷偷取回质押物、留置物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导致原债务难以实现,因此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带有强烈的满足自己财产利益(免除债务)的意图,应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除非行为人在盗窃后立即以其他足以取得对方信任的方式明示愿意继续承担债务,或者有确切依据证实其盗窃的目的不是为了免除债务。
至于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要看是否处于司法机关的占有(管理)之下。如果是被查封之后仍然由本人占有、管理,如将贴上封条后仍然放在厂房里的设备私下出售,则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仅仅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之类的妨害司法罪。而如果是被扣押后置于司法机关的管理之下,如将被拉回交警停车场的违章车辆偷走,由于这一行为已经是明显对抗国家机器执行法律的非法行为,与行为人在其他情况下采取自力救济手段取回财物具备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有根本区别,故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非法性应有充分的认识,其主观故意上自然也可以确定为是非法占有。
这个案例的判断其实是很简单的,分析也就到此为止,但值得深思的是:
以“自己所有”的财物作为盗窃行为(侵犯财产行为)的对象,是否都不构成盗窃罪(其他侵犯财产犯罪)呢? 前几天有人问我这个问题时,我未深入考虑,只简单给出答案:因为是“自己所有”,所以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其他侵犯财产犯罪)。 但是,实际案情千变万化,自己的财产为什么会处于他人控制之下、以盗窃手段取回后的处理方式等细节问题上各个案件都不相同,因此,简单凭“自己所有”来得出“无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是很武断的,具体问题还是要深入分析。
盗窃理论错综复杂,而且各派学说比较多,以下仅是本人思考的一些想法,未必完善,欢迎探讨。
PS:写完再看了一遍,感觉自己对于占有、管理、控制这几个词的概念很混乱,总之你们能明白我表达的意思就好,别揪字眼了。 1、盗窃罪侵犯的是有权控制人对物的“合法控制” 过去(不知道哪个年代的)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但这种学说现在应该没什么人会支持了。假如按这种学说,那盗窃自己“所有”的财产是永远不可能构成盗窃罪的,因为自己的行为不可能侵犯自己的所有权。
而在实务中,关于盗窃罪既遂的主流观点是“脱离控制说”——盗窃行为导致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即属既遂。那么,既然盗窃罪是为了使财物脱离他人控制,那盗窃罪真正侵犯的就是他人对物的“有效管理”。 这种管理,除了管理权的来源要合法以外,在具体内容上还包括通过所有权的控制,通过占有权的控制,甚至包括通过主张权利来加以控制等:例如 三楼的人把钱包掉到一楼地面,在有人经过想捡时,钱包主人大喝一声:“钱包是我的!”即此时虽然失去占有,但仍然未失去对钱包的控制。
但是要注意到,盗窃罪保护的是他人对财产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权侧重于与占有相关(即他人对财物的控制足以排除自己的占有权)。与占有关系不大的“控制”,未必是受盗窃罪的保护法益,而可能涉及到其他犯罪。 例如对于以他人不知情的行为秘密处置他人只是合法控制、未作占有的财产,我认为这种仅仅是排除他人的控制权,通常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或者涉及到其他犯罪,如诈骗类犯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等,已经不是盗窃罪所惩治的行为了。 总之,盗窃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构成盗窃罪——盗窃自己所有的、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产,是对他人合法占有权的侵犯
水平有限,权当抛砖引玉。 民法的占有,与刑法的占有,是有区别的。
小偷B偷回自己的手机,在民法中有个专业术语,叫做「排除妨害请求权」,无罪,属于自助行为。
但是,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财产,原财产所有人是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取回的。 小偷C偷回B的手机,侵犯了A的「占有」状态,构成犯罪。民法中的占有,一般都是推定为「善意占有」,除非有证据证明占有是恶意的,即小偷偷来的赃物,所有权也应该被保护。不能因为别人是小偷你就能偷/抢别人的东西。
再开下脑洞,小偷B请C偷回自己的手机呢? 结论是,小偷C侵犯了小偷B的占有,但不是盗窃罪。因为刑法中对盗窃罪「非法占有」一般来说,可分为两层意思,一是利用,二是排除使用,小偷C扮演的角色不过是B取回财产的方式而已,并无利用意思。
对于这类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盗窃动机、事后的态度和处理方式等方面来推断其主观故意。而评价标准,我认为是以“是否以盗窃行为获取额外的财产利益”来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由于他人对财物合法占有的同时,也要承担财物灭失的风险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将处于他人控制下的财物盗窃之后,再要求占有人赔偿损失,则其盗窃行为是为谋取额外的财产利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例如: 将放在宾馆、超市柜台代为保管的财物偷偷取走,目的只是为了省事,或者是因为自己的保管凭证丢失无法通过正当方式取回财物,则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如果借此要求代管人赔偿损失,则可推断其主观上是非法占有。 同样,将出借给他人的财物偷偷取回,如果盗窃后即告诉对方,自然不是非法占有;但隐瞒这一情况并收取对方的赔偿款,则是非法占有。 对于质押、留置的,由于偷偷取回质押物、留置物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导致原债务难以实现,因此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带有强烈的满足自己财产利益(免除债务)的意图,应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除非行为人在盗窃后立即以其他足以取得对方信任的方式明示愿意继续承担债务,或者有确切依据证实其盗窃的目的不是为了免除债务。
至于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要看是否处于司法机关的占有(管理)之下。如果是被查封之后仍然由本人占有、管理,如将贴上封条后仍然放在厂房里的设备私下出售,则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仅仅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之类的妨害司法罪。而如果是被扣押后置于司法机关的管理之下,如将被拉回交警停车场的违章车辆偷走,由于这一行为已经是明显对抗国家机器执行法律的非法行为,与行为人在其他情况下采取自力救济手段取回财物具备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有根本区别,故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非法性应有充分的认识,其主观故意上自然也可以确定为是非法占有。
这个案例的判断其实是很简单的,分析也就到此为止,但值得深思的是:
以“自己所有”的财物作为盗窃行为(侵犯财产行为)的对象,是否都不构成盗窃罪(其他侵犯财产犯罪)呢? 前几天有人问我这个问题时,我未深入考虑,只简单给出答案:因为是“自己所有”,所以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其他侵犯财产犯罪)。 但是,实际案情千变万化,自己的财产为什么会处于他人控制之下、以盗窃手段取回后的处理方式等细节问题上各个案件都不相同,因此,简单凭“自己所有”来得出“无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是很武断的,具体问题还是要深入分析。
盗窃理论错综复杂,而且各派学说比较多,以下仅是本人思考的一些想法,未必完善,欢迎探讨。
PS:写完再看了一遍,感觉自己对于占有、管理、控制这几个词的概念很混乱,总之你们能明白我表达的意思就好,别揪字眼了。 1、盗窃罪侵犯的是有权控制人对物的“合法控制” 过去(不知道哪个年代的)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但这种学说现在应该没什么人会支持了。假如按这种学说,那盗窃自己“所有”的财产是永远不可能构成盗窃罪的,因为自己的行为不可能侵犯自己的所有权。
而在实务中,关于盗窃罪既遂的主流观点是“脱离控制说”——盗窃行为导致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即属既遂。那么,既然盗窃罪是为了使财物脱离他人控制,那盗窃罪真正侵犯的就是他人对物的“有效管理”。 这种管理,除了管理权的来源要合法以外,在具体内容上还包括通过所有权的控制,通过占有权的控制,甚至包括通过主张权利来加以控制等:例如 三楼的人把钱包掉到一楼地面,在有人经过想捡时,钱包主人大喝一声:“钱包是我的!”即此时虽然失去占有,但仍然未失去对钱包的控制。
但是要注意到,盗窃罪保护的是他人对财产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权侧重于与占有相关(即他人对财物的控制足以排除自己的占有权)。与占有关系不大的“控制”,未必是受盗窃罪的保护法益,而可能涉及到其他犯罪。 例如对于以他人不知情的行为秘密处置他人只是合法控制、未作占有的财产,我认为这种仅仅是排除他人的控制权,通常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或者涉及到其他犯罪,如诈骗类犯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等,已经不是盗窃罪所惩治的行为了。 总之,盗窃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构成盗窃罪——盗窃自己所有的、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产,是对他人合法占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