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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ICO5920
  • 颇具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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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分享:为什么要购买大额保单?购买的人心里怕的是什么?保险能规避哪些风险?又能起到哪些作用?下面将为您详解:
1、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合同法第37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未完待续)


  • Love·TJ
  • 声名远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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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入【揭穿保险骗术吧】。


2025-09-07 00: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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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十三年
  • 远近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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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拿这两条来解释保险避债,太牵强了。


  • NICO5920
  • 颇具名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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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在讲事实,如果有人对法律条款有任何意见,争议,请借过,找对地方


  • 老玉米说
  • 如雷贯耳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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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所有的两全险满期金都不具备这个功能!
所有的分红险也不具备这个功能。


  • Love·TJ
  • 声名远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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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合同法》原文: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是你嘴里的“合同法”第37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你认为你嘴里的法律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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