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尚,女,汉族,1981年5月8日生,住辉县市高庄乡前郭雷村。
被告:房红伟,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生,住辉县市高庄乡前郭雷村。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扶养费、医疗费、护理费共计200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房沙。原被告婚姻生活原本很幸福,但是2006年1月6日被告房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原告行驶时,与李献新发生交通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039号》认定:被告李献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此事故不仅造成原告尚肢体贰级残疾,还破裂了原被告间原本的幸福生活,被告房红伟就开始对原告尚红利不管不问,其行为严重违法《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之规定的扶养义务,致使原告尚红利生活失去任何经济来源。
综上,原告认为作为夫妻的被告应当在支付原告相应的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事
原告:尚,女,汉族,1981年5月8日生,住辉县市高庄乡前郭雷村。
被告:房红伟,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生,住辉县市高庄乡前郭雷村。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扶养费、医疗费、护理费共计200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房沙。原被告婚姻生活原本很幸福,但是2006年1月6日被告房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原告行驶时,与李献新发生交通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039号》认定:被告李献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此事故不仅造成原告尚肢体贰级残疾,还破裂了原被告间原本的幸福生活,被告房红伟就开始对原告尚红利不管不问,其行为严重违法《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之规定的扶养义务,致使原告尚红利生活失去任何经济来源。
综上,原告认为作为夫妻的被告应当在支付原告相应的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