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天谴】5毛钱一斤的死鸡制成佳肴上饭桌
2014-06-21 泰山晚报
低价从养鸡场收购死因不明的死鸡,经过褪毛、清洗、分割简单处理后,将鸡肉销售给个别在五马市场从事佳肴制作销售的商贩,再由商贩制作成熟食后对外销售。目前,涉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死鸡来源地>>>从道朗、下港等地养鸡场收购,每次送货数百斤不等
几年前,被告人苏某无意间发现养鸡场将养殖过程中死亡的鸡处理销毁,“何不尝试将这些死鸡低价收购过来处理后对外销售?”产生这一想法后,苏某从2009年便开始收购加工死鸡,将低价收购来的死鸡褪毛后分割,将鸡爪子、鸡胸、鸡腿分割下来后出售。
最初,收购、加工死鸡的工作均由苏某及其家人完成,但是见到其中利润可观后,苏某便铤而走险地试图将“生意”做大。经过多方打听,苏某了解到国某、赵某曾经加工过狐狸,与很多养鸡场都有联系时,便先后联系到二人,让他们帮忙收购死鸡,苏某负责将二人收购回来的死鸡进一步加工处理,并对外销售。
2012年下半年开始,国某、赵某先后从道朗、下港等地的养鸡场收购大量死鸡,并分批次销售给苏某,每次送货数百斤不等。随着大量收购来的死鸡源源不断地汇集到苏某处,苏某开始雇佣小时工帮忙对死鸡进行褪毛、清洗、分割等工作。
死鸡价格>>>养鸡场收购价每斤0.5至0.8元,分割加工价每斤3元
将收购来的死鸡简单加工、分割处理后,苏某通过到市场低价推销等方式,先后与在五马市场从事佳肴熟食生意的杨某、张某、节某等人建立联系,将加工分割后的死鸡肉销售给他们。
随着双方渐渐熟悉,杨某等人便开始主动到苏某家中取货。据在五马市场从事佳肴加工生意的被告人张某交代,他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从苏某处进货,一次进货百余斤,主要是鸡脯肉和鸡腿,“鸡肉买回来后大都剁碎加工成丸子,在佳肴店中销售,一般十几天进一次货。”张某交代说。
犯罪嫌疑人杨某、节某同样交代称,将从苏某处购进的鸡肉加工做丸子销售。“知道是死鸡肉,因为这种肉价格比较低,买来后好点儿的肉就加工成丸子了,孬点儿的就直接喂狗了。”杨某交代说。
据曾经为苏某供货的郭某交代,他从2012年年底开始从养鸡场收购死鸡卖给苏某,“从道朗两个养鸡场收购死鸡后,以每斤6毛钱的价格卖给苏某,因为之前从事过狐狸饲料加工,所以收购起来很顺利。”国某说。赵某收购来的死鸡也大都以每斤5毛至8毛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苏某。
苏某称,死鸡收购来后,雇来的人集中对死鸡进行褪毛、清洗等简单处理,最后分割分类成鸡脯肉、鸡腿肉、鸡爪冷藏,以每斤3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个别从事熟食加工生意的商贩,再由商贩加工制作成熟食后对外销售。
案结>>>7名涉案人员被判刑,分获有期徒刑从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
2014年,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向岱岳区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以来,被告人苏某多次从被告人赵某处收购死因不明的死鸡10000余斤,从被告人国某处收购死因不明的死鸡7000余斤,分割加工后卖给被告人张某1500余斤、被告人杨某1000余斤、被告人节某400余斤用于制作佳肴后对外销售;此外,被告人杨某多次从李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晋某(在逃)处购买死因不明的鸡肉共计600余斤,加工成佳肴后对外销售;被告人节某从李某某处购买死因不明的鸡肉700余斤,加工成佳肴后对外销售;被告人郑某从李某某处购买死因不明的鸡肉300余斤,加工成佳肴后对外销售。
庭审中,法官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系死因不明的死鸡予以收购后又加工为食品原料出售给他人制作成食品,被告人赵某、国某明知苏某加工死因不明的死鸡为食品原料而向其出售,被告人张某、杨某、节某、郑某明知系由死因不明的死鸡加工的食品原料,予以购买并加工成食品对外出售,上述各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赵某、国某、张某、杨某、节某、郑某有期徒刑从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4-06-21 泰山晚报
低价从养鸡场收购死因不明的死鸡,经过褪毛、清洗、分割简单处理后,将鸡肉销售给个别在五马市场从事佳肴制作销售的商贩,再由商贩制作成熟食后对外销售。目前,涉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死鸡来源地>>>从道朗、下港等地养鸡场收购,每次送货数百斤不等
几年前,被告人苏某无意间发现养鸡场将养殖过程中死亡的鸡处理销毁,“何不尝试将这些死鸡低价收购过来处理后对外销售?”产生这一想法后,苏某从2009年便开始收购加工死鸡,将低价收购来的死鸡褪毛后分割,将鸡爪子、鸡胸、鸡腿分割下来后出售。
最初,收购、加工死鸡的工作均由苏某及其家人完成,但是见到其中利润可观后,苏某便铤而走险地试图将“生意”做大。经过多方打听,苏某了解到国某、赵某曾经加工过狐狸,与很多养鸡场都有联系时,便先后联系到二人,让他们帮忙收购死鸡,苏某负责将二人收购回来的死鸡进一步加工处理,并对外销售。
2012年下半年开始,国某、赵某先后从道朗、下港等地的养鸡场收购大量死鸡,并分批次销售给苏某,每次送货数百斤不等。随着大量收购来的死鸡源源不断地汇集到苏某处,苏某开始雇佣小时工帮忙对死鸡进行褪毛、清洗、分割等工作。
死鸡价格>>>养鸡场收购价每斤0.5至0.8元,分割加工价每斤3元
将收购来的死鸡简单加工、分割处理后,苏某通过到市场低价推销等方式,先后与在五马市场从事佳肴熟食生意的杨某、张某、节某等人建立联系,将加工分割后的死鸡肉销售给他们。
随着双方渐渐熟悉,杨某等人便开始主动到苏某家中取货。据在五马市场从事佳肴加工生意的被告人张某交代,他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从苏某处进货,一次进货百余斤,主要是鸡脯肉和鸡腿,“鸡肉买回来后大都剁碎加工成丸子,在佳肴店中销售,一般十几天进一次货。”张某交代说。
犯罪嫌疑人杨某、节某同样交代称,将从苏某处购进的鸡肉加工做丸子销售。“知道是死鸡肉,因为这种肉价格比较低,买来后好点儿的肉就加工成丸子了,孬点儿的就直接喂狗了。”杨某交代说。
据曾经为苏某供货的郭某交代,他从2012年年底开始从养鸡场收购死鸡卖给苏某,“从道朗两个养鸡场收购死鸡后,以每斤6毛钱的价格卖给苏某,因为之前从事过狐狸饲料加工,所以收购起来很顺利。”国某说。赵某收购来的死鸡也大都以每斤5毛至8毛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苏某。
苏某称,死鸡收购来后,雇来的人集中对死鸡进行褪毛、清洗等简单处理,最后分割分类成鸡脯肉、鸡腿肉、鸡爪冷藏,以每斤3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个别从事熟食加工生意的商贩,再由商贩加工制作成熟食后对外销售。
案结>>>7名涉案人员被判刑,分获有期徒刑从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
2014年,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向岱岳区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以来,被告人苏某多次从被告人赵某处收购死因不明的死鸡10000余斤,从被告人国某处收购死因不明的死鸡7000余斤,分割加工后卖给被告人张某1500余斤、被告人杨某1000余斤、被告人节某400余斤用于制作佳肴后对外销售;此外,被告人杨某多次从李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晋某(在逃)处购买死因不明的鸡肉共计600余斤,加工成佳肴后对外销售;被告人节某从李某某处购买死因不明的鸡肉700余斤,加工成佳肴后对外销售;被告人郑某从李某某处购买死因不明的鸡肉300余斤,加工成佳肴后对外销售。
庭审中,法官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系死因不明的死鸡予以收购后又加工为食品原料出售给他人制作成食品,被告人赵某、国某明知苏某加工死因不明的死鸡为食品原料而向其出售,被告人张某、杨某、节某、郑某明知系由死因不明的死鸡加工的食品原料,予以购买并加工成食品对外出售,上述各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赵某、国某、张某、杨某、节某、郑某有期徒刑从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