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是那个问题,不妨问得更明确一点。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基建施工方在某文物埋藏区施工,发现古墓葬等地下文物之后,隐瞒不报,把碍事儿的墓室结构直接毁掉,只把完整无缺的可移动文物,比如金银器、铜器、瓷器等等拿出来,哄抢或私分,然后或者私藏,或者倒手卖掉,最后的结果就是可移动文物最终非法流入私人藏家手中,而且保存条件往往还不错。如果碰巧,墓中有竹简、纸质文书等有机质文物还没烂掉,而施工人又能够认识到遗物的价值,这些人往往还会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以便能卖个好价钱。以上行为,是否符合工藤新一的地盘所说的“在他们破坏之前出土保护”?
请问对这些可移动文物来说,上述事情是破坏还是保护?请
@工藤新一的地盘 正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