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我对邪恶的认识来讲一讲产生邪恶的原因。
我给出的邪恶的定义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产生影响的时候,这些影响如果侵害了他人的正当利益、权益,这就是邪恶。
为什么要给出这样的定义?这个定义是从结果来考察的,也就是说,不管他主观如何,只要造成了侵害的结果,便是邪恶。
也有人会说,一个人很邪恶,他经常表达出一些邪恶的想法,这是他主观上邪恶。他的想法,就是要对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即使他可能没有实施邪恶想法。既然邪恶是以结果作为考察的依据的,为什么还说该想法是邪恶的,可能他并没有实施的打算?
因为这些想法是想像中的侵害他人,它是以他人的正当利益实际受到侵害为目的的。因为该想法是邪恶的。
邪恶是侵害了他们的正当权益。不侵害他人正当的权益不能够被称为邪恶。
是什么原因导致有人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我认为,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主观无意,另一种是主观故意。
主观上无意,但是却对他人造成了恶果。他原本的目的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实际上是对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了伤害。这样的人,不能够被称为邪恶的人,只能说他的行为是邪恶的。
主观上故意的,又分别有两种。一种是以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来增加自己的获益,这种比较常见;另一种是直接以邪恶为目的,是一种变态的行为。
前一种邪恶的人,其产生的原因比较好理解,就是害人利己。
而后一种仅仅以邪恶为目的的人,其原因较复杂。出于我的认知局限,无法给予解答。